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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少:业主要求退差价
作者:   来源: 法制日报  浏览次数: 2683  发表时间: 2016-11-10

面积少:业主要求退差价

2011年底,张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和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09.78㎡(其中套内建筑面积88.31㎡,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21.47㎡),关于计价方式与价款,双方约定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签订合同当日,张先生即支付了首期购房款,余款办理了银行按揭。

2013年底,广东省韶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向张先生核发了房屋产权证,产权证显示房屋建筑面积为105.35㎡(套内建筑面积为88.86㎡,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16.49㎡)。张先生发现房屋产权证显示面积与购房合同显示面积相比有明显缩水,遂以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实测建筑面积少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差价。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09.78㎡,但开发商交付给张先生的房屋经韶关市房产测绘管理所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是105.35㎡。虽然双方约定房价按套内面积计算,但开发商认可公用面积的建设费用已经计入套内面积销售单价内,因此房款中实际已经包含了公用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在内。现如今,开发商交付的房屋面积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少了4.43㎡,明显损害了张先生的利益,据此,法院一审判令开发商退还面积差额款共计两万余元给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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