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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凤阳之五]农村房屋被强拆 重新评估得赔偿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1876  发表时间: 2021-8-18
    【案情简介】
    三原告系凤阳县XX镇XX村村民。2018年11月30日,XX镇政府发布《凤阳县XX石英砂生产集中区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将三原告所在小组内的集体土地、房屋及其各类附属物纳入征收范围。2019年,三原告房屋及其他附属物被强制拆除。原告多次交涉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国家赔偿,一审赔偿不清,二审发回重审(详见[凤阳之四]案例)。
    【律师代理】
    凤阳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三原告继续委托张太中律师代理。在与主审法官有效沟通后,张律师申请法院对涉案房屋重新进行评估,评估期间及评估后,又多次进行沟通。2020年7月8日、12月28日,本案两次开庭审理,张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节略):一、关于房屋损失及其他政策性项目赔偿;二、关于物品及装修损失赔偿。
    【法院判决】
    2020年12月30日,凤阳县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20)皖1126行赔初5、6、7号行政赔偿判决:XX镇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34813元、299421元、304000元;评估费由镇政府负担。
    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7月9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21)皖11行赔终6、8号行政赔偿判决,维持原判;作出(2021)皖11行赔终7号行政赔偿判决,变更金额为320221元(按当地政策,对“双女户”进行了补偿)。
    【办案后记】
    本案征收期间,镇政府已经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评估,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评估价偏离正常价。在本案第一次行政赔偿起诉时,张律师也申请一审法院重新评估,但法院不予准许。在本案发回重审后,张律师又与新的合议庭进行沟通,最终得以重新评估,评估价超出原估价甚多。法院采纳新的评估价进行裁判,且裁判金额具体明确,与第一次赔偿判决相比,显然更为合情、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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