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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迁让】福利分房遇拆迁 诉至法院不受理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1818  发表时间: 2021-8-18

    【案情简介】
    原告系国营单位,被告父亲系原告单位职工。1995年原告同意将涉案房屋分配给被告父亲(后去世),期间被告亦在原告处上班。2020年涉案房屋被征收,因双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腾空迁出涉案房屋。
    【律师代理】
    被告委托张太中律师代理本案。针对原告的诉求,张律师代为答辩如下(节略):一、涉案房屋系原告分配给被告父亲的单位福利分房。二、后退一步,涉案房屋即便如原告所称是分给被告的,亦系原告分配给被告的福利分房。三、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裁判】
    原告在收到张律师代为起草的《民事答辩状》后,申请撤诉。2020年10月22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116民初4160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办案后记】
    本案是一起常见的因拆迁引起的房屋迁让纠纷。涉案房屋无论是分给被告父亲或被告本人的,本案纠纷均属于因单位内部分房而引起的腾房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条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据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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