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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公证房屋被拆迁 继承仍按遗嘱来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1620  发表时间: 2020-6-28

【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弟、兄关系,2003年父母立公证遗嘱将私有房屋一套指定由原告继承,2006年原被告等姐弟五人又签订《协议》,约定上述房屋由原告继承、由原告对父母养老送终。2006年父亲去世。2011年该房屋拆迁,政府以产权调换方式将南京市XX路X号两套房屋安置给原告母子。2015年母亲去世。后被告不同意由原告一人继承。
【律师代理】
    原告委托张太中律师代理本案。2019年5月17日,张律师代原告将本案诉至法院。本案两次开庭审理,针对被告的答辩,张律师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节略):
    一、从法理上,本案应按遗嘱继承:两套安置房是由原房产拆迁转化而来,应按遗嘱由原告继承。
    二、从情理上,本案应按协议继承:原告按约履行了赡养母亲、养老送终的义务,被告应依约兑现承诺由原告继承房屋。
    三、即使再后退一步,从法条上,原告可多分遗产。
【法院判决】
    2020年4月3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113民初3252号民事判决:坐落于南京市XX路X号的两套房屋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原告享有和负担。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谈话后又申请撤回。2020年6月2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1民终4591号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办案后记】
    本案是一起继承纠纷案例。被告代理人认为,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遗嘱视为被撤销,因此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张律师针对其观点,在代理词中进行了详细反驳和阐述。法院最终采纳了张律师的观点,因为两套房屋尚未办证,故法院作出了如上表述的判决。

【律师提示】
    当您遇到房产纠纷、拆迁维权或其他法律问题时,请拨打张太中律师工作手机:13851706569 ,资深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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