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坐公交车遗失装有重要物品的包以后 执着司机十八天寻包记
【扬子晚报2016年9月11日B07版报道】 8月24日上午,家住南京六合马集的葛女士从扬子公交公司的刘家慧手里接过拎包时,无比开心。打开拎包,钱包、手机、2000多元现金、多张银行卡及身份证等物品一样未少。葛女士没有想到丢失了18天的包竟然被找回了,她曾调看了监控,还打印拿走包人的照片,四处散发寻找,一直没有结果。
她遇到了热心的公交车司机刘师傅,他临时客串“侦探”,义务抽空循着捡包人的运行轨迹,如同公安破案一般,调看沿途的监控,丝丝相扣,步步寻觅,终于找到了拿走拎包的当事人,并顺利索回了葛女士的拎包。律师告诉记者,如果捡拾者拒不归还拎包,且涉及数额较大,将涉嫌侵占罪或不当得利,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扬子晚报记者 梅建明 文/摄)
女子乘公交车 拎包忘拿被人顺走
故事的开头还要从葛女士8月6日丢包的那天说起,当天傍晚6点多,家住六合马集的葛女士带着女儿去城区走亲戚,正好下起了小雨,葛女士和女儿坐上631公交车后面倒数第二排,并顺手将自己黑色的拎包放在女儿的座位上。当公交车到站后,葛女士一手打着雨伞一手提着一个物品袋,带着女儿下车了,忘记拿自己的拎包。
下车走出老远葛女士才发现拎包忘记拿了,她一下子紧张起来,包里面可是她全部的家当,手机、多张银行卡、身份证和2000多元现金。焦急的葛女士赶紧坐上第二辆631路公交车追赶,然而,当她到达631路底站时,座位上已是空空如也,客人走光了,自己拎包也不见了。再拨打自己的手机,也已经关机了。葛女士只得报警,在民警的配合下查看当时公交车上的监控。通过监控可见,就在葛女士起身下车时,旁边另一位带孩子的女子很快坐到她的座位上。下车时,那名女子一手抱着孩子,一手拿着葛女士的拎包走了。
葛女士截取了这段视频中那个捡自己拎包的图片,考虑到对方可能是误拿,葛女士先等了两天,但一直没有人跟她及警方联系。葛女士分析,带孩子的女子可能家就住在马集附近,她先到各处寻找,逢人就问。随后,她又将监控截图打印出来,并将这些图片张贴到马集通往各个乡镇的公交车上,想提醒捡到自己拎包的人看到,或者有熟识的人帮助自己找到丢失的拎包。然而,一直没有好消息传来。
热心司机很执着 一路寻找索回拎包
当葛女士把截图张贴至扬子公交公司541路车上时,该车驾驶员刘家慧决定帮助葛女士找回拎包。于是,刘师傅开始像侦探一样,详细询问起葛女士丢包全过程,包括坐车时听到和看到的种种情况。
果然,这一问,葛女士突然想起那名坐她旁边后来又换至她座位上的女子,曾打了一个电话,好像是打给她爸爸的,说是到马集中心一超市门口碰头。于是,根据这条线索,刘师傅就找到了该超市的老板帮忙调看8月6日晚上6点左右的监控。通过监控,刘师傅清楚看到拿包女子将孩子交给站在超市门口的一位男性老人。看来,这位接孩子的男性老人可能就是拿包女子的爸爸。经过反复沟通和商量,刘师傅拿到那位女子爸爸的监控截图。
考虑到这位老人是在马集该超市门口接的孩子,老人的家应该离马集不远。为此,刘师傅拿着这张截图,利用下班的空余时间,开始以马集为中心向四周扩散,沿途跑到马集各个社区寻找,并到当地社区找工作人员辨认这位老人。一天过去,两天过去了……整整14天过去了,功夫不负有心人,就在刘师傅快要绝望的时候,一名社区工作人员看了照片之后说:“这位老人很像我们社区的,但也不敢肯定,万一你是坏人,或者冤枉了别人,我可承担不起这个责任。”
为打消对方的疑虑,刘师傅赶紧掏出自己的工作证、身份证,告诉社区工作人员说:“你看这是我的证件,我绝对不是坏人。”经过对照,知晓刘师傅的来意后,刘师傅终于得到了对方的住址。事不宜迟,刘师傅赶到了老人家里,拿出手机上的视频截图,请老人辨认。经过一番劝说,老人意识到女儿拿了别人的拎包不妥,并联系上了家住大厂的女儿。老人的女儿承认当时一时贪念,顺手拿了别人丢失的拎包,但她心里也一直感觉不好意思,包放在家里,里面的东西一样没动。这名女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也决定将拎包归还失主。
8月24日,葛女士终于拿回了在外流浪了18天的拎包,里面的物品一样不少。葛女士激动地抓住刘师傅的手,连声道谢。
拒不归还失物 涉嫌不当得利或者侵占罪
那么,如果捡到别人的失物拒不归还,或者擅自占有部分失物,会面临什么样的后果呢?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张太中律师告诉记者,捡到失物不归还失主的,根据失物价值的大小,捡拾者可能涉嫌不当得利或者侵占罪,将会面临比较大的法律风险。
据张太中律师介绍,该案例可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分析,其一,捡拾到价值比较小的财产,可以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失主有权基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要求捡拾者归还;其二,如果捡拾到价值比较大的财产,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二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由此推断,拒不归还者有可能构成侵占罪。不过,相较于职务侵占罪,侵占罪的社会危害性比较轻,但依然面临较重的处罚。因此,不论从道德层面,还是从法律角度来说,捡拾失物者都应积极主动交还捡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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