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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未经登记能否要补偿
作者:   来源: 法制日报  浏览次数: 1919  发表时间: 2017-3-7

    在一次房屋征收过程中,吉林省长春市某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李学林一处200余平方米未登记建筑没有予以补偿。近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终审后认定,政府此前对争议建筑作出系违建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不能作为认定该案主要事实的证据,二审改判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和该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事情起源于2011年,某区政府在对一旧城改建项目实施征收的过程中,在未与李学林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对其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征收补偿决定中未对李学林一处200余平方米未登记建筑予以补偿,李学林不服该决定,向长春市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决定。李学林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李学林提出其家浮房应予补偿的问题,因其浮房已经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据此驳回了李学林要求撤销某区政府作出的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请求。
  李学林对一审判决不服,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过程中,某区政府向法院提供了22份证据,用以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性,其中最为关键的证据是一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决定书》,该份证据证明李学林200余平方米未登记建筑属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故对其不予补偿。
  对此,李学林指出,该份证据虽是生效的行政行为,但其存在严重违法之处,不应成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长春中院对此案二审后认为,政府的相关决定中对基本事实存在认定错误,相关建筑并非违法建筑,某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依据不应被采纳的违建认定决定书对李学林的无照房屋作出不予补偿决定,属主要证据不足,应判决撤销。据此,法院终审作出了如上判决。

【以案释法】行政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不能作为裁判依据 
  对此案法院在终审判决书中指出,按照长春市的相关规定,1984年1月5日前建设的用于居住及非居住用途的建筑应当认定为合法建筑。本案中,某区政府在没有查明李学林未经登记建筑的建筑时间、没有适用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款的情况下,就认定为“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法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纳。
  终审法官高婧明庭后表示,有人认为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天然的公定力,不应被审查,其实这种观点并不正确。所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应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加以遵守或服从。但本案中违建认定决定书存在着主要证据不足以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严重违法之处,法院不能简单地以该行为具有公定力而推定其为合法有效,应是对其合法性予以审查。行政行为所产生的公定力,应直接约束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所指向的相对人,这是考虑行政效率原则的需要,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可以对其合法性予以审查,以监督行政机关的具体执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对违建认定决定书审查后,发现其存在主要证据不足以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两处严重违法之处,该行政行为应予被撤销。但终审判决仅撤销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因为本案中李学林并未对违建认定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故法院不能直接将其撤销,而是认定其作为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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