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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晨报】绕开驾校考驾照 这事儿靠不靠谱? 2013-4-27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南京晨报  浏览次数: 3470  发表时间: 2013-4-27

绕开驾校考驾照 这事儿靠不靠谱?
南京“90后”女孩自学考驾照被拒状告车管所案昨开庭 
 
    【南京晨报2013年4月27日A02版报道】因自学考驾照被拒,南京“90后女孩”小苏将车管所告上法庭。昨日上午,此案在玄武区法院开庭。小苏本人没有露面,教她学车的舅舅钱先生以代理人身份出庭。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初次考驾照,能否绕开驾校自学”这个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回放  自学驾驶“省钱又省时”

  小苏的舅舅钱先生说,他是有着几十年驾龄的老司机。家庭内的几个小辈都是跟他学的驾驶技术,外甥女小苏也是跟他学的。2012年8月,他看小苏学得差不多了,考驾照应该“没问题”了,就建议小苏到南京市车管所申考驾照。不想,小苏因没有驾校培训经历,申请被车管所拒绝。

  “自学就不能直接考驾驶证了吗?”钱先生说,没有哪条法律明确规定,考驾照必须经过驾校培训。今年1月21日,在钱先生的建议下,外甥女小苏向玄武区法院递交了起诉书,状告南京车管所行政不作为。

  “我有点不理解,自学的为什么就不给参加考试?”钱先生说,去驾校培训既耗时又浪费钱,在家自学的办法又快又好。他带外甥女学车的地方是个废弃靶场,方圆有几公里,学车也比较安全,并不比驾校培训机构提供的地方差。

  钱先生认为,公安部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只要符合规定的年龄和身体条件,持本人身份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都可以到车管所进行申领驾照的考试。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申请人必须要经过驾校培训才能报名。

  争议

  初考驾照能否绕开驾校?

  在昨天上午的庭审现场,原被告代理律师就“市民初次考驾照能否绕开驾校自学?”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虽然目前大多数人都是通过驾驶培训学习驾驶技术后考试领取驾照的,但并不能因此而剥夺少数人通过其他方式获得驾驶技能去考试领照的权利,公民在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前提下,有权利选择学习驾驶技术的途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驾照考试严格把关,而不是通过行政手段来限制公民的自主选择权。”原告小苏的代理律师、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张太中认为,在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除了对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的要求外,并没有对申请人是否应到驾校培训做出要求。南京车管所以《首接责任通知单》的形式,变相拒绝原告考驾照的申请,是行政不作为。  

  “在一个废弃靶场练练就上路了,既是对自己不负责,也是对他人的不负责。这种自主权不应当提倡,必须纳入法律体系。”被告车管所方代理人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谈臻则认为,学习驾驶具有一定危险性,因此经过有认定资质的驾培学校、驾驶培训班进行培训非常必要。《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两个十二条”,同时江苏省政府制定的《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中也要求“学员应当参加驾培经营者的培训。”

  说法

  旁听市民:亟须打破驾校垄断

  “符合年龄和身体条件的市民,在初学驾驶的过程中是否应当具有培训方式上的选择权和学习的自主权?比如绕开驾校等。”昨日,不少旁听市民对此问题很是关注。

  “现在驾校培训价格节节攀升,如果绕开驾校培训,考驾照成本能省下不少,价廉又物美。”有市民表示,面对南京驾校的集体涨价行为,初学驾驶者已成为弱势群体,驾校垄断局面亟须打破。

  对此,南京车管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南京是允许“不进驾校直接考驾驶证”的,但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据了解,申请人只要能提供曾被注销、吊销的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过期部队驾驶证信息等情形的,均可申请不进驾校直接考驾驶证。据不完全统计,自去年以来,南京已受理“不进驾校直接考驾驶证”的自考人数386人。

  但对于初学机动车的驾驶人(无任何合法驾驶经历的),申请不进驾校直接考驾照,可行性几乎为零。因为初学者直接考驾驶证,要求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要有教练车、教练员,还是得到驾校,归根结底还是必须经过驾校培训!”

  交管部门:用私家车驾培违法

  昨日,法庭没有当庭对此案作出判决。庭审后,南京市交管部门表示,初学驾驶者不在教练员的指导下,使用私家车进行训练,是违法行为。

  交管部门认为,使用私家车进行训练,没有副制动、副后视镜、副喇叭、没有达到教练车标准,是非常危险的驾驶行为,不仅是对自己安全的不负责任,更是对他人安全的不负责任,发生事故了,还会按“无照”处罚,保险公司也不会理赔。在道路上训练如不使用教练车,又不在教练员指导下进行训练,既违法,又不安全,培训质量又不能得到保证,反而会培养出更多的“马路杀手”。记者 冒群

链接:http://njcb.jschina.com.cn/mp3/html/2013-04/27/content_76013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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