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用房岂可变卖 |
作者: 来源: 江苏法制报 浏览次数: 4417 发表时间: 2014-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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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1998年10月,弘运房产公司在弘运园小区内建成总面积467平方米的公建配套房屋两层,作为居委会和物业管理用房。第二年,将其中一间以7.2万元价格出售,并为买房人申领了房产证。2004年,弘运房产公司移交了两间配套用房给小区业委会,面积为65.85平方米,另移交了一处43平方米的临时建筑。四年后,业委会发现共用配套用房实际面积为467平方米,并没有全部移交,遂将弘运房产公司诉至崇川区人民法院。
崇川区法院一审判决弘运房产公司退还占用的全部公建配套用房,并返还卖房款7.2万元及利息。弘运房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为住宅小区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是开发商应尽的义务,该房屋的产权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本案中,弘运房产公司仅移交部分房产,且出卖其中一间房屋,明显有违诚信原则,应当予以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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