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信息       
最新信息       
相邻关系                           江苏房产律师网 > 相邻关系 > 列表  
七楼闹火灾二楼发大水
作者:   来源: 法制日报  浏览次数: 1935  发表时间: 2013-3-3

七楼闹火灾二楼发大水
损失证据未及时留存维权遇难题  

  楼上半夜闹火灾,消防灭火后,楼下住户屋顶大漏水,屋主无奈忙着排积水时还摔了一跤。如今,屋子要重新装修不说,还得赔上医药费。住户俞先生的心情怎一个“冤”字能够表达……

  幸好,法院支持了他的部分索赔要求,但由此引发出一个话题:类似情况应如何保全证据?

  火灾事故发生在2010年4月29日晚,俞先生家住某小区2楼。当晚,7楼魏先生家突然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消防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用水枪喷水扑灭大火。因为火势蔓延迅速,经过消防人员两次灭火,4个小时后,大火于4月30日凌晨三点半才被扑灭。

  俞先生说,因为他家正好在魏先生家楼下,虽然魏先生住在7楼,他家住在2楼,但是消防人员用水枪喷水灭火,水从屋顶渗下来,造成了俞先生家大量积水。大半夜,俞先生家里“水漫金山”:卫生间门套脱落、瓷砖开裂、地板翘起。俞先生说,为了排除积水,他在抢修漏水的时候不慎滑倒摔了一跤,这让他更加气不打一处来。

  经过消防部门认定,火灾起因不明,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或外来火源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的可能性。造成灾害的成因为火灾报警不及时,房间为老式装修,装修材料防燃烧性能等级低,房间内有较多衣物、木质家具,导致火势蔓延迅速。

  之后,俞先生找魏先生说理,要求赔偿他房屋装修损失和医疗费,但是多次协商无果。2012年5月,俞先生将魏先生告上法院,索赔装修损失、人身损害赔偿共计3.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俞先生索赔由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但俞先生不能举证证明自己财产损失的具体金额,对于其声称因为排除积水不慎滑倒的事实,俞先生也不能举出事实与法律依据,所以法院对于人身损害赔偿部分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根据俞先生提供的证据,酌情确认在火灾救火过程中因漏水造成的装修损失为1万元,责令魏先生在判决生效时向俞先生赔付,驳回俞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遇灾害及时评估损失

  证据保全是当事人基于民事权利,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自主选择在适当的时候向法定机构提起的收集、固定、保管相关证据,以保持其证明力的活动。在我国对于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和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两种方式。对言词证据可以采取录音、笔录,对实物证据可以采取拍照、复制,保存原物等方法。

  本案是一起因火灾紧急避险产生损害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假如俞先生能够证明财产损失的全部金额,魏先生应当全部赔偿,甚至是俞先生为了防范损失进一步扩大而采取的必要措施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应由魏先生支付。但前提是,俞先生应提供身份证明,受损害财产的权属证明以及消防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和受损害财产的损失情况等。

  在类似火灾,水灾等案件发生后,为避免损失数额难以计算,受害人应及时申请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拍照,对损失数额进行评估。 

【律师提示】
    当您遇到房产纠纷、拆迁维权或其他法律问题时,请拨打张太中律师工作手机:13851706569 ,资深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帮助!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南京房产律师】
上一篇文章:电梯噪声过高须整改      下一篇文章:一楼管道破裂 楼上九户齐被告
张太中律师新浪博客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     律师博客     |     申请链接     |     在线留言     |     管理登录
江苏房产律师网 南京房产律师 Copyright©2009-2017 苏ICP备10201592号-2 beian.miit.gov.cn
电话:(025)83359628、83352928 手机:13851706569 邮件:taizhongzhang@sina.com QQ:790640061
律所: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61号中央金地2幢1704室 技术支持:
南京三鼎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