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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4195  发表时间: 2011-4-19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出卖人交付房屋的期限届满,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上,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房屋具备法定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房屋尚不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从房屋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之日起计算。

    出卖人已经将房屋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实现对房屋的占有后,请求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不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但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的,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诉讼时效期间从约定办证期满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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