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遭受强拆 一审不予立案 二审指令受理 最终被判违法
【案情简介】 原告所有的房屋位于328国道(泰州)九龙段拓宽改造工程建设范围内。2013年3月,被告泰州市某镇政府成立了搬迁扫尾工作指挥部,委托某房屋征收中心展开搬迁扫尾工作,3月31日房屋征收中心协调拆卸公司腾空了原告房屋内物品,并于次日拆除了房屋。原告就上述问题多次、多方交涉,但均无果。
【律师代理】 2013年5月31日,原告委托张太中律师代理本案。6月6日,张律师拟就一份《刑事控告书》,以特快专递形式寄给当地公安部门,要求公安机关对故意拆毁原告房屋并盗窃原告财物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6月8日,张律师向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泰州市规划局等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相关部门依法公开本次拆迁的相关信息;同日,张律师又寄出两份《律师函》,分别发往镇政府和拆迁人,就本案的事实、法律、强拆等问题阐明律师意见,同时也表达了原告愿意在公平合理、体现市场价格的前提下进行和解的态度。 2013年6月17日,张律师代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对原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7月11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泰海行诉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张律师当即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以“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无初步举证证据”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且适用法律错误(详见附一)。泰州市中院经审查,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泰中行诉终字第0028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了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 2013年11月1日,海陵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张律师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法庭对张律师提交的证据全部予以了采信。针对被告的辩解,张律师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节略): 一、镇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二、强拆行为违法。三、被告实施强拆行为,没有证据、没有依据。 综上,被告组织实施了对原告房屋的强拆行为,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其强拆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且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和依据,因此请法庭依法确认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征收中心受被告委托拆除原告房屋,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且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2013年12月16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泰海行初字第0050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镇政府对原告房屋实施强拆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办案后记】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拆迁案例。在目前现实的拆迁过程中,为了抢项目工程进度,像本案这种“先拆了再说”的现象层出不穷,反映出某些公务人员的法律意识的严重欠缺。在当前法治社会,如何在实际工作中体现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实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