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2月,镇江市南山风景名胜区鹤林社区招隐花苑所在地房屋,因南山城中村改造及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被政府征收,2013年2月25日镇江市南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镇江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联合发布《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公告》,同日镇江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向拆迁人镇江市风景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颁发镇拆办集拆字(2013)第1号《镇江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通知书》。S先生、L先生、Li先生房屋属于本次征收范围,三户房屋均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故三户不同意按照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拆迁,多番交涉无果。
【律师代理】 2013年3月19日,S先生、L先生、Li先生委托张太中律师代理本案。针对当地拆迁现状并根据当事人要求,张律师第一时间起草好《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申请书》,以特快专递形式寄给当地公安部门,要求公安机关行使法定职责,保护三户的人身自由、人身安全和房屋财产安全。随后,张律师向镇江市国土资源局、镇江市拆迁管理办公室、镇江市规划局等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相关部门依法公开本次拆迁的相关信息。3月27日,张律师又拟就两份《律师函》,分别发往南山管委会和镇江市拆迁办,就本案的基本事实、法律适用、征收实施等问题阐明律师意见,同时也表达了三户愿意在公平合理、体现市场价格的前提下与征收部门进行商谈并签订补偿协议的态度。 2013年4月15日,张律师代为向镇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镇江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的镇拆办集拆字(2013)第1号《镇江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6月13日,镇江市政府以镇江市拆迁办颁发《拆迁安置通知书》是“内部监督、审查行为”为由,驳回复议申请([2013]镇行复第14号)。张律师代为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起申诉,请求省政府责令镇江市政府对[2013]镇行复第14号行政复议案件恢复审理。同时,张律师又代为向润州法院提起撤销《拆迁安置通知书》的行政诉讼。 2013年5月13日,张律师又代为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南山管委会和镇江市拆迁办《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公告》中对原告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后该案转由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6月24日,润州区法院对撤销补偿安置方案一案作出裁定([2013]润行初字第24号、25号),以公告行为对原告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原告不服,张律师代为向镇江市中院提起上诉。 其间,因Li先生房屋遭到故意损坏,2013年6月17日,张律师代Li先生将公安机关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履行保护原告合法房产不受非法损坏的法定职责。6月22日,本次拆迁实施单位镇江市XX拆迁事务所在《京江晚报》上刊登通知,要S先生、Li先生等被拆迁人携带资料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针对该单位此举通知,张律师代为草拟了一份寓庄于谐的《回复》。
【案外和解】 一系列的法律举措一环套一环,环环相扣,当地有关部门终于伸出和谈的橄榄枝。L先生因为是公务员身份,最先于2013年5月与拆迁单位签订了补偿协议;Li先生、S先生经过后续地维权,多轮地谈判,亦于2013年8月签订了协议。
【办案后记】 国有土地房屋被当成集体土地房屋来拆,拆迁合法性存在“硬伤”是不争的事实。选取本案拆迁的基础性文件《拆迁安置通知书》和《拆迁补偿安置公告》分别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正是抓住了案件的两个关键要害。本来希望先通过行政复议,在政府的协调下解决问题,但最终未果,所以后来又提起了行政诉讼。 通俗而言,如果说“不予受理”是连法律之门都不让进的话,那么“驳回复议申请/起诉”就是相当于让你进来后又赶出去,意思是“你进错门了、你的事不归我管”,也就是说案件根本不进入实体审理,从程序上就让你告状无门了。本案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得到的就是这样的结果。但官司的结果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法律程序的进行,已经让相关部门认识到问题的症结所在,愿意放低身段来解决问题,这也就达到维权的目的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