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学开车自己考驾照被拒绝南京人状告车管所案昨天开庭 【东方卫报2013年4月27日A04版报道】 法院当庭未宣判
因自学考驾照被拒,南京市民小苏将南京市车管所告上法庭。
昨天上午,此案在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开庭。一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辩论激烈。被告方南京车管所代理律师充分强调现行驾培制度必要性,并指出初学申领驾照人员必须经过有驾培资质的培训学校、培训班的教学培训。昨天,法院没有对此案当庭宣判。
案情回顾:
市民自学开车申考驾照被拒
两年前,小苏跟着舅舅钱先生学起了开车。钱先生有着三十多年驾龄,现在持有B2型驾照。他说,当年自己也是由一位老司机手把手教会开车的,之后他直接去车管所申请考驾照,一次就过了。他认为,去驾校培训既耗时又浪费钱,这种自学的办法又快又好,于是他也充当起“教练”,教家里几个晚辈开车,其中就包括外甥女小苏。
两年后,小苏出师,自认为开得还不赖。去年8月她去车管所申考驾照,没想到却被南京市车管所以“考驾照必须先通过驾校培训”为由拒绝。
小苏查阅资料,没有发现哪条法律明确规定考驾照须经过驾校培训,于是起诉车管所。
庭审现场:
能否自考驾照成争议焦点
昨天上午的庭审过程中,原告小苏的代理人、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张太中律师表示,在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其第11条仅对申请者的年龄、身体条件等做出了规定,并没有要求其必须通过驾校培训。南京车管所以《首接责任通知单》的形式,变相拒绝原告考驾照的申请,是行政不作为。“公民在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前提下,有权利选择学习驾驶技术的途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驾照考试严格把关,而不是通过行政手段来限制公民的自主选择权。”
而被告车管所代理人、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谈臻律师则认为,《机动车驾驶申领和使用规定》除了上述第11条规定外,在第12条又专门规定了“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9种情形。这其中的第9项就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谈臻律师认为,这里面的“其他情形”应当涵盖《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谈臻指出,学习驾驶具有一定危险性,因此经过有认定资质的驾培学校、驾驶培训班进行培训非常必要。“在自家院子里练练就上路了,既是对自己不负责,也是对他人的不负责。这种自主权不应当提倡,必须纳入法律体系。”
庭审最后,法官表示,若是原、被告双方同意调解,可于三日内提交调解申请。不过,据记者了解,原告不同意调解,而被告也认为调解可能性不大。
如果原告赢了,学车就不用去驾校了
交管局很为难,南京没有自学的条件
相比这起“民告官”的案子本身,市民更为关注的是庭审结果,因为这将直接关系到南京的驾培制度。
“若是原告胜诉,有可能意味着今后初领驾照的人可以这样用私家车来学驾驶。”南京交管局有关人士表示,这是他们很不希望出现的结果,因为南京根本没有自学开车的条件。
市民:打破驾校垄断局面
在三牌楼上班的韩先生一直关注这起案件。他表示,希望小苏打赢这起官司。“学开车其实并不难,报名驾校的话,时间会拖得很长,因为得从工作中挤出时间来学,周末去学车,人又太多,很难约到时间。”韩先生坦言,当初他到驾校报名学驾驶,也就是想混个驾照,真正的驾驶技术也是后来上路的实践中学会的。
还有不少市民表示,一些驾校为了追求利益,像流水作业一样培养学员,而且目前南京驾校还在集体涨价,初学驾驶者已成为弱势群体,“希望这起官司赢了,能打破驾校垄断局面。”
驾校教练:胜诉就要改法规
南京一家驾校教练表示,如果这起官司最后原告胜诉,影响就太大了。
该教练称,交通部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技术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有关规定: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培训线路要经过公安部门审批,而目前公安部门仅针对驾校的申请进行审批,而教练车也是只有驾校才有。如果原告赢了官司,那交通部的这些规定都要修改了。”
交管局:南京没自学开车条件
交管局表示,小苏舅舅钱先生并无教练员资质,而小苏练车所使用车辆为私家车,也不是教练车。“私家车没有副制动、副后视镜、副喇叭、教练车标准等安全防护设施,用来学车非常危险。”而且,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还必须到实际道路上进行考试,“不经过实际道路进行训练不能培训出合格驾驶人。”
交管局有关人士表示,如果开放自考驾照市场,“将回到2004年前黑驾校横行的混乱时代,会产生大批‘马路杀手’,对交通造成极大隐患。”
此外,南京也没有自学开车的条件。“有的地方的确可以自考,比如新疆,地旷人少,有自学的道路条件,我们南京道路交通拥挤,不适合自学。”
本报记者 刘伟娟 甘文婷
链接:http://dfwb.njnews.cn/html/2013-04/27/content_1427956.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