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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清,装修补偿“泡汤”
作者:   来源: 江苏法制报  浏览次数: 4641  发表时间: 2013-2-21

约定不清,装修补偿“泡汤”
 
  周女士租赁房屋从事服装经营近十年,期间经房东徐先生同意,多次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房屋拆迁时,经拆迁评估部门评估,该房屋拆迁补偿款为35000多元、装饰及附着物拆迁补偿款为38000多元,可就是这笔38000多元装修补偿款的归属问题,周女士与房东之间产生了纠纷。近日,无锡市北塘法院审理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因为双方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租赁期间届满时出租人就装饰装修予以补偿的约定,法院最终驳回了周女士索要装修补偿款的请求。

  房东领走七万补偿

  周女士高中毕业后,就有了经营服装店的念头,经人介绍,2003年起,她开始租赁房东徐先生的房子。因为店面位置不错,周女士虽然没什么经验,可生意还是慢慢地做了起来。为了更好地招揽顾客,经房东同意,周女士先后多次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但在历次的房屋租赁合同中,都没有涉及到装修费用承担的问题。双方最后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期限至2010年7月20日止。

  2010年4月,周女士租赁的房屋被列入了拆迁范围,经拆迁评估部门评估,该房屋拆迁补偿款为35000多元,装饰及附着物拆迁补偿款为38000多元。2011年8月,周女士将房屋钥匙交还给了房东,同年11月,房屋被拆迁部门拆除,房东徐先生从拆迁部门领取了房屋及装饰作价补偿款73000多元。周女士觉得房子是自己花钱装修的,既然拆迁补偿中有房屋装修作价这一项,装修补偿款就应归自己所有,在多次与房东徐先生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周女士一纸诉状将房东告上了法庭,要求判定装修补偿款归其所有。

  纷争只因约定不明

  “我辛辛苦苦装修了房屋,房东没出一分钱,现在拆迁补偿里具体包括了装修补偿这一项,38000多元的装修补偿款就该归我所有。”法庭上周女士一再强调自己实际装修房屋的事实,并称房东徐先生曾承诺房屋装修补偿款归其所有。对于装修补偿款,房东徐先生则给出了另外一种说法。徐先生称双方于2009年7月20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期限至2010年7月20日止,年租金为56000元,租金按年提前一个月支付。租赁期间周女士确实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饰,但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款中38000多元的装修补偿款,其之前就已经与周女士达成了口头协议,租赁合同于2010年7月20日到期后,其让周女士免费租住到房屋被拆迁时(实际为2011年8月),而相应的拆迁部门支付的装修补偿款则归房东自己所有。

  对于房东徐先生的说法,周女士不予认可,并称在拆迁协商过程中,房东实际承诺装修补偿款归周女士所有,如今拿到钱后却反悔了。而房屋装修补偿款是对房屋装修装饰部分的专项补偿,理应赔偿给实际装修房屋的人,房东没有出钱,不应获得这部分补偿。至于自己在合同到期后仍租住该房屋一段时间,完全是因为双方比较熟的缘故,与房屋补偿款没有关系。对于自己的说法,除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都没有拿出其他的证据。

  装修补偿判归房东

  承办法官认为,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自2003年起即建立租赁关系,根据2009年7月20日的租赁合同,双方的租赁期限至2010年7月20日终止。承租房屋内的装饰虽由周女士出资实施并经房东徐先生认可,但双方的租赁合同中没有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届满时对装修费用进行补偿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周女士要求取得装修补偿款于法无据。另外,在双方租赁合同期限满后,周女士继续占有、使用房屋至2011年8月,却未缴纳房租分文,可见双方在此期间确有对装修补偿款归属及租期满后是否需支付房租有过协商并达成一致,否则难以解释该房屋由周女士占有使用一年多却不付分文租金之疑。因此,法官认为周女士索要装修补偿款的要求于法无据、于理不符,最终驳回了周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在社会生活中,承租人租赁房屋后对房屋进行装修的情形经常发生,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承租人不妨在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打算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时就与房东就装修费用承担的问题进行约定,这样的话,类似周女士这样的装修补偿款纷争就不会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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