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信息       
最新信息       
一般规定                           江苏房产律师网 > 一般规定 > 列表  
什么是不定期租赁?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5739  发表时间: 2011-3-2


  《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
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
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
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
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律师提示】
    当您遇到房产纠纷、拆迁维权或其他法律问题时,请拨打张太中律师工作手机:13851706569 ,资深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帮助!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南京房产律师】
上一篇文章:房屋租赁最长期限是几年?      下一篇文章:出租房屋由谁承担维修义务?
张太中律师新浪博客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     律师博客     |     申请链接     |     在线留言     |     管理登录
江苏房产律师网 南京房产律师 Copyright©2009-2017 苏ICP备10201592号-2 beian.miit.gov.cn
电话:(025)83359628、83352928 手机:13851706569 邮件:taizhongzhang@sina.com QQ:790640061
律所: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61号中央金地2幢1704室 技术支持:
南京三鼎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