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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封闭露台,法院判决恢复原状
作者:   来源: 江南时报  浏览次数: 2700  发表时间: 2011-10-25

    私自封闭露台 法院判决恢复原状

  在未征得其他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常州一男子竟私自将自家阳台旁的露台封闭起来,最终被法院判决拆除。

  2007年,李某和蔡某分别购买常州市某小区房屋一套。在蔡某房屋南阳台的西侧,即一楼车库顶部有一露天平台。该露天平台与蔡某的南阳台齐平,但并不在蔡某购买的房屋面积范围内。2007年6月,蔡某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封闭了该露台。

  2011年1月,李某诉至法院,称该露台是小区业主的公共空间,非蔡某专有。原告的车库在该露台下面,被告经常在露台上冲水,造成车库顶漏水,影响原告车库的使用。庭审中,蔡某辩称,该露台是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房屋买卖合同的露台,属于他所有房屋的专有部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的露天平台并不包含在被告购买的房屋面积内,应当由该单元全体业主共有。原告购买了该幢楼房的房屋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对该露天平台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原告作为该幢房屋的业主之一,有权要求被告拆除搭建的构筑物,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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