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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天降大雨屋漏水 楼上住户应担责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4714  发表时间: 2011-3-9

  【案情简介】
  S某与邵某系邻居关系,S某住504室,邵某住604室。504室南面一间卧室顶部有一部分是604室室外露台,该露台原为公用面积,禁止上人使用。邵某入住604室后进行装修,将阳台西侧窗户改成门与露台相通,并在露台上铺设地砖,搭建防雨篷。2008年7月11日南京下暴雨,604室室外露台积水较多无法及时排除,并流入邵某家中,致S某家墙面天棚出现大面积渗漏现象,装潢等受到损失。经鉴定,漏水原因是604室露台局部防水层失效、露台上铸铁雨落水管局部破损所致,装潢损失为19573元。

  【律师代理】
  张太中律师代理本案原告S某。张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漏水原因的《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依据不足,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鉴定报告》没有说明鉴定的依据。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但该《鉴定报告》却没有说明鉴定的依据是什么。
  2、鉴定过程没有使用任何科学技术手段。整个鉴定过程没有使用任何测量、计算等量化手段,通篇只是常识性的分析,让人无法信服这是一篇权威的专家报告。(1)缺乏必要的理化分析:对露台防水层老化没有分析原因,比如老化到什么程度?和七楼屋顶防水层进行比对有无差异(同一建筑相同用途部位的防水材料和工艺具有可比性,七楼顶的防水层同样老化为何没有引起渗水)?(2)缺乏必要的测量数据:如原有防水层厚度?裂纹深度?多大裂纹会造成漏水?常识告诉我们,细微裂纹仅会引起渗水,而此次是如此大量的漏水,应该有比较大的漏水点,漏水点在哪?
  3、鉴定结论以偏概全,对可能造成漏水的其他原因没有鉴定。按照常识,造成本案大面积漏水的可能原因应有多种情形:(1)即如《鉴定报告》所述,局部防水层失效,铸铁雨落水管破损;(2)被告的私自改造破坏了原有露台结构和功能,破坏了防水层整体结构;(3)被告改造时私接的自来水管爆裂;(4)几者兼而有之;等等。但《鉴定报告》既没有对后几种情形进行鉴定,也没有对其进行合理排除,而只对部分防水层进行了鉴定。但如此鉴定其实没有实际意义,因为原有防水层是一个整体,改造后只剩下一部分,而这剩下的部分也已受到改造的破坏。鉴定还违背了建筑中关于防水层的起码常识:上人和不上人、刚性和涂膜、整体和局部的防水设计施工验收的区别。
  4、鉴定结论与实际不符。(1)大雨不是对一家下:如果真如《鉴定报告》所述,这次漏水是因为局部防水层失效所致,那么,为什么同是一栋楼的七楼屋顶没有漏水,而只有原告家里漏得如此厉害?那可是同样的防水层,经过了同样的老化啊!(2)大雨也不是第一次下:在这次漏水之前南京下过多场特大暴雨,漏水之后同样也下过几场特大暴雨(在网上搜索“南京特大暴雨”即可找到多条此类信息),为什么此前此后原告家里都从未漏水,而只有这一次漏得如此厉害?如果真如《鉴定报告》所述的原因,那么在每次下大暴雨时,原告家里或多或少也会漏一点水啊?!
  二、后退一步,假设鉴定结论正确,即这次漏水确实是因为局部防水层失效所致,那么导致防水层失效的原因也是由于被告的私自改造,破坏了原有露台结构和功能,而造成防水层失效。
  1、原有露台属于不上人的屋顶结构,是按照不上人的防水要求设计的。对于不上人屋顶,其防水一般使用SBS等防水卷材,而上人屋面必须使用有铝箔夹层的聚氨酯卷材,隔热必须使用高硬度的隔热材料,上面必须有钢筋混凝土的保护层,然后才能铺地砖,否则人走在地砖上会压碎防水材料。如果不上人屋顶要改造为上人屋顶,则必须重新按照上人屋面的规范设计、施工防水、隔热层,否则就会引起渗漏。
  2、被告私自破墙开门,在露台上铺设地砖,堆放杂物,任意走动,严重破坏了露台原有防水层结构。其实早在2003年被告改造时,就已经出现了苗头,原告阳台和厨房当时就出现了渗漏,顶部乳胶漆多处剥落,被告为此还对原告损坏部位重新补刷了乳胶漆。正是由于被告不当改造,外力冲击造成特定部位应力集中,致使原有防水层失效过程加速或直接导致失效;堆放杂物引起的屋顶载荷和人员在上面经常性的活动加速防水层的裂纹扩散而导致防水层失效。
  三、从这次漏水的严重程度来看,不排除是被告家里私接的自来水管的爆裂而引起。
  被告当初装潢改造时,在原告东边卧室屋顶(被告地板下)铺设有水管至露台,埋下了隐患。之所以推测是水管破裂,是基于以下几点:其一,事发时,被告家里地板下有大量进水;其二,事发第二天早上,原告听到被告家里有强烈的敲击水管而发出的声响,原告想到被告家去查看究竟,但被告却坚决不肯开门;其三,当天的下雨与原告家漏水极有可能是巧合,掩盖了“水管爆裂”的事实真相,因为事发后的几场大雨(特别是南京市2008年8月1日的百年一遇的大雨)都没有再造成原告家漏水。
  根据证据规则,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被告作为讼争屋面实际使用人,应就其不当改造行为与屋顶漏水的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四、关于赔偿问题。
  对原告房屋固定附着物的损失,要求被告按《价格鉴证结论书》赔偿;对原告家具、电路损失,被告应适当赔偿;对原告婚纱照,因属于特定纪念物,有特殊的纪念意义,此次受损,造成原告终生遗憾,精神上的痛苦无法弥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告还应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告还应负担因此次漏水事件而实际产生的其它直接和间接费用:诉讼费、两种鉴定费、鉴定人出庭费;重新装修三个月过渡费,两次搬家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方认为原告房屋漏水与其改造行为无因果关系,未举证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由于604室露台局部防水层失效、露台上铸铁雨落水管局部破损,也是造成漏水原因之一,故可减轻被告赔偿责任;漏水造成的损失以被告承担70%、原告承担30%为宜。
  2008年12月15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栖民一初字第1969号】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3700元。

  【办案后记】
  本案是一起相邻权纠纷,蹊跷的是,这次漏水的真正原因是什么,不得而知,原、被告双方都无法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漏水原因到底因何所致,虽然申请了鉴定,但鉴定结论对原告方明显不利。因此,本案要想取得对原告有利的结果,则如何减弱鉴定报告对案件的影响,而将被告改造露台是造成漏水重要原因的观点说服法官,就成为本案的关键所在。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法院最终酌情作出了损失三七开的裁判,张律师认为这样的判决比较“艺术”,相对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较好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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