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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的特别规定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4036  发表时间: 2011-3-8

    《物权法》第二百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

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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