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租房开店遇疫情 不交租金遭解约 |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7808 发表时间: 2021-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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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9月1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房屋出租给被告用于经营;租赁期限5年,自2019年9月15日至2024年9月14日止;租金总额为635000元(127000元/年),租金支付方式为按年度支付,每期支付房租应在下期房租到期前30天支付下一年度租金;…。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第一年度租金,至2020年8月15日,由于前期疫情影响,被告未按约支付第二年度租金。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律师代理】 原告委托张太中律师代理本案。出于经验,张律师通过工商查档,发现本案原告系一人公司(法人独资),遂将其股东作为被告一并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租赁合同》,支付租金、违约金,并由两被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2021年3月15日,本案开庭审理。张律师准备代理意见如下(节略):一、本案《租赁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解除。二、被告应支付合同解除前的欠付租金。三、被告应支付合同解除后的违约金。四、两被告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法院调解】 开庭当天,主审法官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双方终于当庭达成一致,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制作(2021)苏0104民初1991号民事调解书如下:一、被告于2021年6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租金60000元,截至2021年3月15日前的物业费及水电费由被告结清;二如被告逾期未足额支付租金,则须加付20000元违约金,且原告有权就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办案后记】 2020年初,由于新冠疫情影响,商业经营受到较大影响,引发大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张律师为原告制定的维权策略是,其一以诉促调,其二将被告股东“拖”进来给对方施加压力。根据《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未按期支付租金,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法院居中调解成功,较好地平衡了双方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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