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租房期间遇拆迁 依约依法定纷争 |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1685 发表时间: 202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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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坐落于南京市浦口区XX路房屋出租给原告,用途为医院,租赁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租金8333元/月,并约定“除政策性规定拆迁补偿归甲方(被告)之外,属经营及装饰费用等损失补偿归乙方(原告)”。2018年10月24日,南京市浦口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上述房屋属于征收范围。2018年11月23日,被告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告因补偿问题与被告交涉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装修补偿费及搬迁费、过渡费等政策性补偿合计595798元,并返还押金5万元、返还租金18583元。 【律师代理】 被告委托张太中律师代理本案。针对原告的诉求,张律师代为答辩如下(节略):一、本案《房屋租赁合同》已履行完毕,被告已履行完合同义务;二、关于要求支付装修补偿费的诉求;三、关于搬迁费、过渡费、提前搬家奖励费、停业损失费;四、关于返还押金5万元;五、关于返还租金18583元;六、关于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2019年10月23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111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装修补偿费237755元、设备迁移费151819元、提前搬家奖励费94887元、停业损失费47443.5元、移机费16450元,合计548354.5元;二、被告支付原告押金5万元;三、被告支付原告租金9274元。 张律师代被告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理由如下(节略):一、原审法院对本案法律关系定性错误。二、本案《房屋租赁合同》已履行完毕,上诉人已履行完合同义务。三、关于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问题。四、关于搬迁费、提前搬家奖励费、停业损失费等政策性补偿问题。五、关于返还5万元押金问题。六、关于返还租金18583元问题。 【终审判决】 2020年6月1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1民终676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1民初1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装修补偿费237755元、设备迁移费75909.5元、停业损失费47443.5元、移机费16450元,合计377558元。 【办案后记】 本案是一起常见的因拆迁引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却将案由定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并且几乎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张律师发现一审判决存在严重问题,坚决提起上诉!张律师认为,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并结合合同履行情况、租赁期间、剩余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等因素综合认定。二审法院基本采纳了张律师的意见,实事求是,依法改判——将案由重新改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对装修补偿费判归实际出资装修的承租人所有;对设备迁移费、停业损失费等政策性补偿,判定租赁双方各享有50%;对提前搬家奖励费判归出租人所有;对押金及剩余租金,判决出租人无需返还承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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