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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信息公开不答复 两审判决令履责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4011  发表时间: 2015-12-4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29日,包括原告在内的南京市XX广场六户过渡安置房被强拆。2014年8月起,陆续有部分被拆迁户被重新安置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作为同次拆迁项目之利害关系人,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通过EMS向被告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依法公开南京市XX广场网点房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信息。经原告多次催促无果。
【律师代理】
    原告委托张太中律师代理本案。2014年9月26日,张律师代原告将本案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对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作出答复。鼓楼法院不立案,原告上诉后南京中院指令鼓楼法院受理(见案例《被告名称有多个 起诉其一应受理》)。2015年4月16日,鼓楼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张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节略):
    一、原告申请事项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被告具有公开涉案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
    三、被告未依法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
【法院判决】
    2015年4月20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鼓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对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法定职责。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8月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行终字第215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后记】
    本案其实并不复杂,但几乎走完了法律规定的所有程序:先是一审不受理,二审指令受理后,一审法院作出了支持原告的判决,被告上诉,直至走完二审程序。自原告2014年8月申请信息公开,至2015年8月二审结束,整整花费了一年时间!信息公开何其难也!有关部门应将为民服务的宗旨落到实处了!

【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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