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原有南京市五塘村X号商业房73.4平方米,1996年因中央北路拓宽工程被原下关区政府拆迁,1998年被临时安置在五塘广场网点房X号位,面积54平方米。2012年7月10日凌晨,安置房搭建部分被强拆;2012年10月29日晨,该房被全部拆除。原告就上述问题多次、多方交涉,但均无果。
【律师代理】 2013年2月4日,原告委托张太中律师代理本案。因临近春节放假,接案后第二天,张律师即准备好诉讼材料,将原下关区政府XX办事处和原下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对原告位于五塘广场网点房X号位房屋实施强拆的行为违法。法院收案后非常重视,数次找双方当事人协调,但亦无果。因期间南京市区划调整,2013年6月7日张律师修改诉状后重新起诉,法院次日立案受理。 2013年7月23日、8月30日,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本案。经庭审质证,法庭对张律师提交的证据全部予以采信。针对两被告的辩解,张律师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节略): 第一部分:针对第一被告答辩意见的反驳 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XX办事处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二、安置房成“违建”,不应是政府的“冷幽默”;即使强拆亦应依法办事。 第二部分:针对第二被告答辩意见的反驳 一、2012年7月10日对21㎡“违建”的强拆行为违法。 1、宁城执关限字(2011)第676号《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2、违反《城乡规划法》,实体违法。3、违反《行政强制法》,程序违法。 二、2012年10月29日被告实施了强拆行为,其强拆行为同样违法。 第三部分:两被告实施强拆行为,没有证据、没有依据 综上,两被告实施了对原告房屋的强拆行为,均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其强拆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和依据,因此请法庭依法确认两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证据可以确认二被告共同实施了拆除行为;被告没有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没有遵循正当程序。2013年12月20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鼓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XX办事处、XX城管执法局对原告使用的五塘广场X号房屋的拆除行为违法。
【办案后记】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拆迁案例。一审判决下达后,街道在上诉期最后一天提起了上诉,针对上诉理由,张律师进行了强力反驳。二审期间,南京中院又反复做了大量沟通协调工作,后双方和有关部门终于签订了相关安置协议,2014年7月9日南京中院以(2014)宁行终字第97号行政裁定书准许街道撤回了上诉。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在一审、二审期间,相关法官份内份外做了大量调解工作,才最终促成了本案的案外和解,在此也向尽职尽责的南京中院、鼓楼法院的相关法官致以敬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