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1年夏起,原告印某发现家中吊顶等部位有黑斑及霉变现象,经查,系被告冯某家中排水管渗漏,积水于地面并渗漏至楼下,致使原告家中天花板、墙体、走廊等处大面积损坏,损失总计为3412元。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被告冯某辩称,经建筑公司专业维修房屋渗漏的师傅现场鉴定,蓄水的原因是主污水管距地面约0.8米处接头松动,公共设施损坏,被告冯某也是受害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评析】近年来,房屋漏水是小区中高发问题之一。上下层漏水经常会造成住户之间产生纠纷和矛盾,因此妥善处理这类问题至关重要。查明漏水原因,明确责任承担,有利于化解纠纷,维护住户长期和睦相处的相邻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印某房屋漏水应区分漏水原因来认定责任。被告家中公共管道渗漏,积水于地面,并漏水致使楼下邻居原告家中有渗水现象,造成房屋装潢及物品损失。原告家中天花板、墙体、走廊等处大面积损坏,直接原因在于被告房屋装修时防水设施存在缺陷,家中防水做的不到位,导致渗水至楼下。被告做完家中防水设施后,应做闭水试验,并仔细检查楼下是否有渗水痕迹或水珠。如被告家中地面防水做的周全到位,即使排水管漏水导致被告家中地面积水,也不会大面积渗流至楼下。被告作为房屋所有人,有义务对房屋行使管理职责。被告家中室内装修作为被告自主进行的行为,如果房屋的隐蔽瑕疵非房屋本身所有,而是在装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其所引发的后果也应由被告承担。本案中,损害后果客观存在。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该损害后果与被告家中管道渗水、地面积水并漏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原告要求被告道歉或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虽然被告家中管道渗漏,积水于地面并最终造成原告家中财产损失,但这并非被告主观故意、行为积极主动追求的结果,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不适用于财产损害赔偿,故原告该项请求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