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离邻居窗口仅半米 侵害相邻权法院判令拆除
空调安装在邻居窗下仅0.5米处,侵害了他人相邻权,法院判令拆除。2月10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钟某拆除安装在原告林某窗下的空调。
钟某与林某都是新干某小区的业主,二人毗邻而居,平时见面互相招呼。2013年9月5日,钟某为其客厅安装空调,根据房屋开发商预留的空调管线孔洞,钟某将其空调室外主机安装在客厅西侧外墙上平伸出来的与楼板平行的一块隔段上,而该隔段恰好位于隔壁林某卧室的窗口下。几天后,林某发现了装在自家窗外距窗口仅0.5米的空调主机,遂向钟某提出意见,认为该位置在自己窗下,应归自己专有使用,且钟某的空调主机使用起来必然产生噪音及热气,影响了其开窗通风,故要求钟某将空调拆除。但钟某认为自己安装空调是根据小区业主手册的规定,也是按照开发商预留的位置进行安装的,墙体上平伸出来的隔段就是预留出来安放空调外机的,林某不能证明此处是其专有使用部分,故不同意拆除空调。双方为此发生矛盾,林某遂一纸诉状将钟某告到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现场勘察,案争的隔段系林某卧室南面自然延伸,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的排他性,符合物权法规定的建筑物专有部分的特征。钟某在此位置安装空调侵犯了林某的相邻权利。故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中,开发商虽在此设计预留了管道,但根据《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的规定,空调器的外机与相邻门窗距离不得小于三米,因此该设计注重了房屋空间和结构的合理性,而违背了国家相关强制性规范的要求,根据法律规定,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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