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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太中律师代理的南京市民直考驾照案开庭审理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3290  发表时间: 2013-4-27

 

庭审现场

    2013年4月26日9:30,张太中律师代理的南京市民苏小姐状告南京市车管所行政不作为一案,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2年8月,苏小姐要求直考驾照,被车管所以“未参加驾培经营者的培训”为由拒绝受理。2013年2月20日,苏小姐委托张太中律师将本案起诉至玄武法院,同月27日法院立案受理。
    本案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多家新闻媒体给予了广泛报道。开庭当日,法庭内专门设置了“媒体席”、“法院观摩席”、“陪审员观摩席”、“检察院席”、“人大代表席”、“政协委员席”、“学生旁听席”等席位专区;中央电视台、江苏电视台、南京电视台、新华日报、南京日报、现代快报、扬子晚报、金陵晚报、南京晨报、东方卫报以及人民网(江苏视窗)等新闻媒体获准旁听了庭审过程,并给予了详细报道,各大网站随后亦纷纷进行了转载报道。

附一、部分媒体报道链接

1、中央电视台(13套《新闻直播间》):http://news.cntv.cn/2013/04/27/VIDE1367041921012127.shtml
   中央电视台(2套 《第一时间》):http://tv.people.com.cn/n/2013/0428/c39805-21316594.html
2、江苏电视台(城市频道《法治集结号》):http://www.jstv.com/c/cs/fzjjh/201304/t20130427_1520417.shtml
3、南京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直播南京》):http://www.nbs.cn/tv/5/2/201304/t20130426_59156.htm
4、江苏新闻广播:http://www.vojs.cn/jgxw/tjs/201304/t20130427_265263.html
5、新华日报:http://xh.xhby.net/newxh/html/2013-04/27/content_759658.htm
6、南京日报:http://njrb.njdaily.cn/njrb/html/2013-04/27/content_62344.htm
7、人民网:http://js.people.com.cn/html/2013/04/26/223755.html

附二、代理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通过法庭调查,围绕诉讼请求,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向被告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在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原告申请时适用91号令、111号令,现行有效123号令,下称公安部123号令)中,除了对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的要求外,并没有对申请人是否应到驾校培训作出要求。因此只要符合规定的年龄、身体条件,持本人身份证件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就可以到车管所进行申领驾照的考试。
    在近期公安部回复网民热点问题时,公安部交管局亦明确表态,公民可以直接考驾照。(见2013年4月12日各纸媒和各大网站报道。)
附:腾讯新闻:
能否不到驾校培训直考驾驶证?
可以直考,但学车需有教练
网友:尊敬的部长,是否应该允许公民驾照直考?因为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规定考驾驶证必须通过驾校培训。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回应:我国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申请驾驶证必须经过驾校培训,但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技术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 http://news.qq.com/a/20130412/000196.htm?pgv_ref=aio2012&ptlang=2052)
    二、被告不受理原告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违法。
    2012年9月24日,被告出具0000452号《首接责任通知单》,变相地拒绝受理原告的申请,其依据主要是《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76号令,下称省政府76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学员应当参加驾培经营者的培训”。代理人认为,公民向公安机关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申请行政许可的行为,被告适用前述规定对原告的申请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明确授权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驾驶许可条件,因此除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增设驾驶许可条件,省政府76号令当然也不例外,因此被告将申请人“应当参加驾培经营者的培训”作为考试资格审查的必备条件,是属于无权增设的行政许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被告依据的省政府76号令中关于“学员应当参加驾培经营者的培训”的规定,明显属于强制性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
    三、申领驾驶证与驾驶员培训分属两个不同的行政范畴,不可混为一谈。
    1、申领驾驶证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是公安交管部门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后,准予其从事机动车驾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只要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考试合格后,公安交管部门就应当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2、驾驶员培训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主要体现在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机构的资格管理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对此作了原则规定;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对如何管理作了具体规定;江苏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于2012年3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即省政府76号令),对教练员、教练车等如何管理又作了详细规定。
    四、对于省政府76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与公安部123号令不一致的问题,建议法院送请国务院裁决。
    公安部123号令属于国务院部门规章,省政府76号令属于地方政府规章,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这两个规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综上,代理人认为,虽然目前大多数人都是通过驾校培训学习驾驶技术从而通过考试领取驾照的,但并不能因此而剥夺少数人通过其他方式获得驾驶技能去考试领照的权利,公民在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前提下,有权利选择学习驾驶技术的途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驾照考试严格把关,而不是通过行政手段来限制公民的自主选择权。具体到本案中,被告在办理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的相关规定,依法受理原告的申请。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谢谢!
            
                                               代理人: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 太 中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张太中律师联系电话:13851706569,(025)83352928、83359628-8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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