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1月8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门面房两层约280平方米房屋出租给原告经营餐馆;租期5年;三年内若遇拆迁,装修费用赔偿超过三万则原告只得三万。2012年11月,餐馆所在地段被政府拆迁,被告于2012年11月13日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告就相关补偿事宜多次找被告商谈无果。
【律师代理】 原告找到张太中律师代理本案。2013年1月7日,张律师代为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如下:1、判决被告按照租赁房屋拆迁补偿款的10%向原告支付停业补偿费、设施搬迁费(具体金额以被告《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相关拆迁补偿款为基数确定);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装修补偿费30000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空调、电话、电增容等拆移补偿费10460元; 4、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租房押金10000元;5、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同时申请法院向拆迁办调集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开庭前,张律师仔细阅读了法院调取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根据协议上的相关补偿款金额,明确了诉请第1项的具体数目为15400元,合计各项诉请共计65860元。(代理词略)
【法院调解】 2013年3月19日开庭当天,主审法官对被告做了大量调解工作,终于达成调解协议[(2013)栖迈民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如下:一、被告于2013年3月26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60000元;二、双方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纠葛;三、案件受理费1062元,减半收取531元,由被告负担。
【办案后记】 本案是一起承租人要求拆迁补偿款的案例。原告在委托张律师前,和被告进行了无数次商谈,拆迁办和派出所也进行了多次劝解,但均无果而终。案件诉诸法律后,在法院的主持下,仅半天时间即得以调解结案。 根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原告作为实际承租经营户,有权获得停业损失、设施搬迁、装修、移机等补偿,其中停业补偿费、设施搬迁费均以拆迁补偿款为基数进行测算,分别为拆迁补偿款的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