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承诺“预算=结算” 装修公司事后不认账没门
一家装饰公司打出广告,称“130平方米精装3.98万元,郑重承诺:预算=结算”,其中,广告中介绍的在建项目造价,均已注明含水电造价。市民周某看到广告后,按装饰公司提供的文本签订《装修合同》及《装修详细报价单》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30966.2元。
合同签订后,装饰公司进场施工。在这过程中,产生了水电项目花费8865元,双方对是否包含在工程总造价中发生争议,导致诉讼。
南京中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文本均是装饰公司提供,虽载明“单价依据以预算、变更单单价为准、数量按实际工程量计算”,但该条款是采用格式条款方式写入合同,未采取明显的方式予以标注,因而对周某不具约束力。装饰公司在广告中明确承诺“预算等于决算”,广告介绍的在建项目造价也均包含水电改造,该广告中的该项承诺构成双方的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30966.2元中应包含水电改造费用。因此,法院判决装饰公司返还周某多支付的工程款2935.2元。
【点评】广告承诺“具体确定”应视为合同内容
公众经常看到的商业广告一般属要约邀请,但如果广告中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订立及合同价款确定有重要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案中,装饰公司在广告中承诺“预算等于决算”,该承诺就是“具体确定”,并明确表明了装饰公司受这一意思表示的约束,因此,即使该承诺没有载入装修合同中,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