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小区保洁4年 一直被物业当“外人” 月薪1000元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清茳物业公司称这对保洁员夫妻只签了承包协议并非用工关系
【扬子晚报2013年2月8日报道】6日上午,在南京卡子门映山菁华小区干保洁员的张先生向本报96096新闻热线投诉称,自己夫妻俩一直在该小区干保洁,现在辞职了,但南京清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却拖着不给1月份的工资。随后,记者来到该物业公司,在记者的见证下,张先生拿到了夫妻俩2000元钱的工资。张先生表示,自己与妻子每个月只有1000元钱的工资,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且没有办理任何保险,要物业公司进行补偿。物业公司却称张祥贵夫妇与清茳物业公司签订的只是一个保洁承包协议,而非用工协议。
保洁员夫妇:工资低于最低标准,且没办保险
6日上午9点多,记者来到位于卡子门的映山菁华小区,从一处地下室入口进去,在低矮的地下室里,张祥贵住在一间五六平方米的房子里。放眼望去,房间里基本没什么物品。
在一个角落里,张祥贵9岁的儿子正趴在一张小矮桌上睡觉,身上披着一件成人的衣服。“前一天晚上,东西都被物管的保安搬出来,扔在过道边,这孩子哭了一夜,没地方睡觉。”张祥贵指着昏暗的过道对记者说。
张祥贵告诉记者,他与妻子到这个小区干了四年的保洁工作,但当初工资每月只有800元钱,去年涨至1000元钱。“小区共有11栋楼,几百户业主,只有我们夫妻和另外两个人负责全部的保洁,扫得不干净,还要扣钱。”张祥贵说。
张祥贵和妻子来自安徽的马鞍山,2009年就到映山菁华小区做保洁工作,物业公司一直没有给他们办理相关的保险,以至于张祥贵现在生病了,都不敢去看。张祥贵说,小区好心人看他们夫妻俩可怜,帮助他算了一个补偿方案,要求雇他的物管公司按这个方案付钱补偿。
记者看到,这张打印的纸上写着,物管公司因为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需要另行补发给夫妻两人8450元工资,算下来,离职及其它补偿共计2万多元。“孩子要读书,我要治病,去要一月份的工资,他们老是拖,这些补偿也不知道能不能要到。”张祥贵无奈地说。
物业公司:签的是承包协议,不算用工关系
在南京清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部,接待记者的是物业公司的张总,他告诉记者,他们不是拖欠张祥贵夫妻的工资,而是还没有到发工资的时候。见到记者陪同张祥贵一起来了,张总表示,提前给张祥贵及其妻子发1月份的工资。
“我们一般是每个月15日发工资,这次因为过年,就提前到8日,你们记者来了,我马上安排他办理相关手续,提前发放这2000块钱的工资。”张总说。对于撬门搬东西一事,张总表示,因为张祥贵夫妻突然离职,他们急忙招人,招来的人没地方住,只能让他们让地方了。而对于张祥贵要求维权补偿的想法,张总告诉记者,他们只是跟他们签的是承包协议,而非用工协议。
记者在该公司里看到,确实跟张祥贵夫妻签订的是承包协议,约定物管公司只付承包费,不承担其它义务。“不是用工,所以他的要求是没有道理的。”张总称,他们夫妻俩只是承包,他们同时还在外兼职干四五份活,钱不少挣的。
张祥贵终于领到了自己和妻子1月份的工资2000元钱,无奈地离开了物管公司。他表示,将会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保洁员和物业公司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对此,江苏裕和律师所张太中律师告诉记者,关键要看保洁员和物业公司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据其介绍,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享有、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其特征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其他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张律师称,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及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培训记录等可作为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据。
目前看来,保洁员和这家物业公司之间的用工,符合上述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物业公司还是要承担劳动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扬子晚报记者 梅建明)
链接:《扬子晚报》第A39版: http://epaper.yzwb.net/html_t/2013-02/08/content_56582.htm?div=-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