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房屋登记被撤销 |
作者: 来源: 江苏法制报 浏览次数: 3031 发表时间: 2013-1-9 |
|
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房屋登记被撤销
【关键词】虚假材料申报房产登记
【案情】周某与王某(女)于1997年4月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双方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的两间归王某所有等内容。其后,周某以该房屋系其自建为由申请房屋登记,房管局根据其申报的材料为周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09年6月,周某连同其再婚妻子又将该房屋卖给他人。王某得知该事后,起诉房管局为周某办理的房屋登记违法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隐瞒该房屋已经离婚分割的事实并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导致房产登记错误,最终判决撤销被诉房产登记。
【点评】周某先隐瞒离婚共同财产房屋分割的事实,骗取了房产登记,后又隐瞒再婚妻子与该房产毫无利害关系的事实,提交的申请材料为虚假材料,其所提出的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应属申报不实的情形,导致房产登记错误及房屋卖与他人,其将难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律师提示】 当您遇到房产纠纷、拆迁维权或其他法律问题时,请拨打张太中律师工作手机:13851706569 ,资深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帮助! |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南京房产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