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0元工资扣掉800元 超市员工为小偷“买单”被气晕 记者调查:这是零售业“潜规则” 律师:扣过后工资不能低于最低标准
【现代快报2012年9月13日B8版报道】超市新开业,小偷很青睐,不到一个月,超市就有2898元商品被偷。老板要四个营业员认这个损失,其中董女士被扣800元,而她打工20天一共才1500元工资。9月11日晚,她到超市领工资,和店长理论时,气得晕倒在地,被送往医院抢救。
工资被扣一大半,气晕了
董女士在下关区金川门外一家超市打工,月工资2300元,到8月底,她打工才满20天。
由于靠近菜场,人流量大,这个新开业的超市被小偷盯上了,超市里几乎天天丢东西,8月过完,超市清点发现丢了2898元的商品。这些损失谁来认呢?
“当初招工时,员工都在协议上签字的。”超市店长称,员工守则上规定,超市东西被偷,损失部分由店员分摊赔偿。这2898元的损失,得董女士等四个营业员“买单”。董女士干到8月底就辞职了,20天工资为1500元。超市是下一个月10号左右发上月工资,前晚9点多,她来超市领工资时,被告知要扣除800元,只能发给她700元。被扣的钱,正是为小偷“买单”的。
到手的工资,还不到一半,董女士无法接受。她和店长理论起来,“不能全让我们赔,老板自己也该承担一部分啊!”但这个要求遭到拒绝。一番争吵后,她突然晕倒在地。
董女士的母亲闻讯赶到,情绪激动地说,女儿的工资被老板硬生生扣掉了一半还要多,她是讨要工资时被气晕的。
不少超市有这个潜规则
民警将董女士送医院抢救,董女士苏醒后并无大碍。在调解时,她家人表示要告超市,不过,超市店长并不觉得理亏,并称“这是行规,她在员工守则上签了字,就应该履行赔偿责任。”
超市丢东西,员工到底该不该赔?零售行业到底有没有这个行规?记者走访了南京市多家超市和商场。得到的答案基本一致:商品丢了,营业员要担责。一家内衣超市的店长说,“员工既要负责把东西卖出去,又要保证货品安全,不然丢了东西还能店长赔啊?”在洪武路的一家小型连锁超市内,店主告诉记者,她开店几年,丢了东西一直都遵照这个规则。“这个行业有多久,这条行规就存在了多久。”
在新街口附近几家大型超市内,记者了解到,超市对正式员工一般不存在丢了东西扣工资的惩戒措施,但是厂商发现东西丢了,会扣除促销员相应的薪水。一名卖女士皮包的促销员告诉记者,以前她工作的店里钱包经常被偷,“连续三个月每月都扣我一两百元”,后来提高警惕,才杜绝类似现象的发生。
随后,快报记者向南京市商务局市场秩序处咨询,一位负责人称,从来没听说过有这个行规。“这应该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规定,不过,这样做是否违反劳动法?是否侵犯员工个人权益?”
赔偿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对此,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张太中律师表示,超市丢了商品,首先应该看员工有无故意或者过失。如果有,可进行适当赔偿;如果没有,即使入职时签订了协议,也不应该承担这个损失。
如果员工需要赔偿,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二条之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南京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320元/月。
□现代快报记者 常毅 见习记者 余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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