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信息       
最新信息       
征地拆迁                           江苏房产律师网 > 征地拆迁 > 列表  
【承租补偿】[南京] 名为联营 实为租赁 期间拆迁 巧调获偿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4195  发表时间: 2012-1-6

【案情简介】
  2007年6月10日,P先生与H先生签订《联营协议》,约定P先生将自建厂房350平米与H先生联营,每年只收取固定收益(每月每平米收取5元),期限三年(2007.6.1--2010.5.31)。期满后因P先生将收益涨至每月每平米8元,而导致双方未能续签书面协议,但H先生仍继续使用该房。2010年11月该房被列入拆迁范围。2011年7月8日,P先生将H先生诉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要求H先生支付房租33900元、搬出厂房并支付2011年6月1日后的房租。

【律师代理】
  该案经简易程序审理后,因双方情绪对抗激烈,法院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2011年12月9日,H先生找到张太中律师代理本案,5天后(14日)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张律师代为答辩如下:
  一、关于合同性质:名为《联营协议》,实为租赁合同
  从《联营协议》的内容、目的,以及原告于2011年3月16日、2011年4月1日发出的《通知》内容来看,原、被告之间产生的显然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事实上人民法院也已将本案案由定性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二、关于房租:前三年房租已全部结清,第四年房租已支付8000元
  1、对前三年房租(2007.6.1—2010.5.31)。其一,涉案房屋经常漏雨,原告从未修复好,给答辩人的生产带来很大影响,所以每年象征性地少付一点租金,原告对此也予以认可。其二,法律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原告于2011年7月8日起诉,最多也只能要求支付2010年7月8日以后的房租,在此以前的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2、对第四年房租(2010.6.1—2011.5.31)。其一,在此期间房屋漏雨,原告以即将拆迁为由不予维修,严重影响了答辩人的生产经营,原告对此损失应予赔偿;其二,双方尚未对调整租金达成一致意见,是原告自行将租金从每月每平米由5元涨到8元(答辩人只同意涨到5.5元);其三,实际租金起算期限应为2010年7月—2011年3月计9个月(起限为起诉时间往前推一年即2010年7月,按照原告2011年4月1日的《通知》,终限为2011年3月)。
  三、关于迁让及2011年6月1日以后的租金问题
  1、对搬迁问题。2010年11月有关部门通知拆迁,2011年3月拆迁部门找答辩人商谈拆迁事宜,为响应政府号召,答辩人于2011年5月初即主动搬出。相对其他承租户,答辩人提前搬出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客观上也为原告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起到了帮助作用。现答辩人只有一台设备仍留在原处,也同意搬出。
  2、至于2011年6月1日以后的房租,答辩人不同意支付。其一,原告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后即丧失对该房的所有权,无权再收取租金;其二,按照原告2011年4月1日的《通知》,其承诺“从2011年4月1日起不再收房租”;其三,一台设备占地面积不过5平米,仍按350平米收取租金明显不合理。
  综上,答辩人认为,本案租赁纠纷实为拆迁引起,正是因为原告不愿支付答辩人应得的拆迁补偿费用,才先提起诉讼,答辩人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依法判决;同时为了案结事了,避免讼累,请求法庭将拆迁补偿问题在本案中也一并调解处理。谢谢!

【调解结案】
  开庭当天及其后几天,张律师和P先生进行了多次苦口婆心地沟通,向其说明本案可能的判决结果及其应付H先生作为承租人应得的拆迁补偿费用。“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反复做劝解工作,P先生终于答应一次性补偿H先生各项拆迁补偿费用50000元。
  2011年12月19日,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2011)玄孝民初字第281号】:一、H先生于2011年12月31日前腾空房屋;二、P先生一次性补偿H先生搬迁费用50000元,扣除房租22000元,余款28000元于2012年3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三、如P先生或H先生未按上述条款履行义务,则赔偿对方10000元;四、本案诉讼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由P先生负担。

【办案后记】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承租人通过律师维权获得拆迁补偿的案例。拆迁开始后,H先生找拆迁办,其称只与产权人谈、不管承租人,找P先生时更是推脱,不想后来却被其告上法院。本案从立案至转为普通程序,到张律师接案时已过去五个月之久。
  张律师跟P先生接触后,觉得对方想给人留下讲理懂法的好印象,于是抓住其心理,借助法院年底结案时机,反复向其讲解南京市相关拆迁政策,承租人应得的拆迁补偿项目和标准,以及本案中应扣除的租金数额问题,三番五次地和P先生进行沟通,最终达成一致,使得本案在张律师接手后得以十天即迅速调解结案,H先生更是免去了另行起诉要求拆迁补偿的诉讼之苦。

【律师提示】
    当您遇到房产纠纷、拆迁维权或其他法律问题时,请拨打张太中律师工作手机:13851706569 ,资深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帮助!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南京房产律师】
上一篇文章:【司法强拆】[全椒] 司法强拆迫在眉睫      下一篇文章:【征地批文】[句容] 开发区违规征地 省
张太中律师新浪博客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     律师博客     |     申请链接     |     在线留言     |     管理登录
江苏房产律师网 南京房产律师 Copyright©2009-2017 苏ICP备10201592号-2 beian.miit.gov.cn
电话:(025)83359628、83352928 手机:13851706569 邮件:taizhongzhang@sina.com QQ:790640061
律所: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61号中央金地2幢1704室 技术支持:
南京三鼎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