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前妻遭撤销
【案情】左某与程某系战友,程某在做生意的过程中陆续向左某借了不少钱,后程某生意失败,一时无法还款,2008年2月15日左某起诉至涟水县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程某在2008年7月15日之前还清欠左某的本息合计25.5万元。到期后,程某没有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左某于2008年7月18日向涟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程某从表面上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左某向法院提供,2007年8月8日,程某与吕某与前妻二女儿程某某订立赠与协议,协议内容为把二人共同所有的前院面东两间房屋及13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赠与女儿程某,并迅速办理了过户登记。左某要求法院执行程某某的取得赠与的房产,并要求法院追加吕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涟水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依法追加吕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但产权属于程某某,法院无法直接执行。经释明后,左某又向涟水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程某与吕某的赠与行为。涟水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与吕某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故依法予以撤销。程某与吕某不服上诉,淮安中院维持了原判。随后,执行人员依法对所赠予的房屋进行了查封,并拟评估拍卖。在事实和法律面前,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以现金20万元了结了案件。
【点评】依照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务为夫妻间共同债务,夫妻离婚后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程某与其前妻吕某的房屋赠与合同损害了当事人左某的利益,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经过释明告知,申请人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终审作出撤销判决,被执行人不得以房屋已经过户为由对抗本案执行。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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