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靠靠”导致邻居“难见天日” |
作者: 来源: 法制日报 浏览次数: 2407 发表时间: 2011-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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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靠靠”导致邻居“难见天日” 邻居主张采光权获赔3万元
新建房屋与邻居“靠”得有多近?最近距离仅有4厘米,两墙之间连一个巴掌的距离都没有。面对“靠”得这么粘乎的房子,张女士只能拿起法律武器追讨自己的“采光权”。 日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终审宣判,新建房屋者赔偿邻居采光权损失3万元。
两墙间距最小值为4厘米
1993年,张先生经批准,在忠县金鸡镇黄龙场公路边修建石头平房3间、一楼一底梯房1间。两年后,张女士经批准,在张先生房屋的西边修建了3间二楼一底砖混结构房屋1栋。两家的房屋相邻间距为0.7米。 2008年2月3日,张先生以8万元的价格,将东边房屋两间卖给同镇居民郭先生,两间房屋共有面积79.65平方米。同年10月8日,张先生办理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地面积120平方米。在张先生的住宅用地申请和许可证上载明“界畔西边为本人非耕地”。 2009年4月,张先生与郭先生拆除原房后,共同修建5间五楼一底砖混结构房屋1栋,占地面积约158平方米。 张先生新修房屋时,缩小了与邻居张女士房屋的间距,且新建房屋三楼墙体衔接了张女士屋顶雨篷,直接影响了张女士房屋的日照、采光和通风。 据测量,张先生的新楼西边,紧邻张女士房屋,其间距前端0.36米、后端0.32米,三楼墙体衔接张女士屋顶雨篷前端0.04米、后端0.07米,该雨篷为屋顶四周相连接的现浇板,宽0.73米。 这样的间距导致张女士二楼厨房、卫生间和客厅的窗户无光线,其他地方也不能开窗户进行通风和采光。居住在这样的房屋里,张女士一家人抬头只能望到“一线天”,天天像在“面壁思过”。
制造“楼靠靠”赔偿3万元
张先生的房屋建好后,随即引起麻烦。 “我一家人全部在外打工,张先生趁我家无人之机,也不与我们联系和协商,就靠我们家这么近修起了新楼。”据张女士介绍,张先生修的楼房严重影响了她一家人的正常居住和日常生活。“导致我家一楼房屋潮湿,水排不出去,商品腐烂;二楼厨房、厕所、饭厅无采光;三楼砌砖在雨篷上7公分。” 为了自家的“采光权”,张女士迅速向当地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反映了情况,然而效果并不理想。无奈之下,为追回那一缕阳光,张女士将张先生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张先生的侵权事实成立,张先生应采取相应措施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但鉴于张先生已建成五楼一底砖混结构房屋,若采取拆除房屋保留原有间距重建,势必给张先生带来更大的损失。为平衡当事双方的利益,采取了由张先生赔偿损失的方式,对张女士给予补偿,一审判决张先生赔偿张女士损失3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张先生建房缩小了与张女士房屋的间距,且新建房屋三楼墙体衔接了张女士屋顶雨篷,直接影响了张女士房屋的日照、采光和通风,导致直接影响到张女士的房屋与张先生所建房屋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合法利益。张先生作为所建房屋的权利人,应当对受到不利影响的张女士一方给予相应的补偿。据此,重庆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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