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随感】尽心尽力与尽职尽责 |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7002 发表时间: 2011-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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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尽心尽力,是指做事十分负责,使出全部力量;尽职尽责,则是指在某一职位上,就要负起这个职位应尽的责任。前者是做事的态度,偏重于主观思想;后者则是职责的要求,侧重于客观行为。尽心尽力已属不易,尽职尽责更是难得,从前者到后者必须实现一个跨越,那就是必需具备胜任这个职位的过硬的专业技能,否则无从谈起。
对亲朋好友之间办事,能够做到尽心尽力就可以了。只要尽心尽力了,不管结果如何,都能得到对方的理解和感谢(即使事情没办成,也容易取得谅解)。但对某一职位来讲,就不一样,如果只是尽心尽力而没有尽职尽责,则是失职甚至罪过——比如医生,救死扶伤是其职责,该治好的病没医好就是失职;比如消防队员,灭火救灾是其职责,该扑灭的火没灭掉亦是失职。
就律师职业而言,尽职尽责比尽心尽力更为重要。比如接到一桩案子,尽管你很努力,就算日思夜想、绞尽脑汁,但由于失误没有把握住案件的实质而败诉,虽然你尽心尽力了,但仍应受到指责并不可饶恕,因为你失职了;相反,你做了一个律师应做的一切,该收集的证据收集了,该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了,该在法庭上说的都说了,那么即使案件结果不理想,你也不必自责而应受到宽恕,因为你没有失职。
作为律师,如果仅仅做到尽心尽力而没有尽职尽责,虽然你可能给人留下勤奋的好印象,但事实上对不住当事人的托付,因为你迷失了律师的职责,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相反,即使没有尽心尽力而做到了尽职尽责,发挥了一个律师在案件中应有的作用,那么你也对得起律师的称谓,客观上当事人就没有白找你。
当然,如果既能尽心尽力,又能尽职尽责,那当然是完美之举、理想之极,当事人能找到这样的律师,是其幸运矣!我当在以后的执业中,继续努力不断修炼,力争做到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并举,争取将每一个案件都办得尽如人意、尽善尽美!
——张太中写于2011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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