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5月4日,安徽省原全椒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已撤销、现由全椒县房产和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行使其房地产管理职能)向全椒县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颁发拆许字 (2010)第4号拆迁许可证,许可其对全椒县城“南从城东三角叉路口起沿吴敬梓路全柴对面圆弧公园西、北至31高速公路、东至儒林派出所、西至老新龙河”区域实施拆迁。X先生(经营网吧)、K女士(经营旅馆)两户住房在此次拆迁范围内。 因就拆迁补偿达不成协议,全椒县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于2010年8月28日申请行政裁决,原全椒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于2010年10月10日作出裁决,要求X先生、K女士两户在15日内自行完成搬迁。X先生、K女士两户收到行政裁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2011年4月29日,全椒县房产和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向全椒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
【律师代理】 2011年5月9日,X先生、K女士找到张太中律师要求代理本案。张律师对案情仔细研究后接受了委托,立即准备应对方案。 5月11日,张律师到全椒县查看了拆迁现场,和县国土局、房产局进行了接洽,要求两部门提供相关拆迁资料,但两部门均互相推诿;张律师又到法院进行了初步沟通。5月16日,法院向两户人家下达了执行通知书。 5月17日,张律师向全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撤销原全椒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向全椒县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颁发的拆许字(2010)第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向全椒县人民法院、全椒县房产和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申请中止强制执行;并与法院执行局再次沟通,执行法官亦表示愿为双方调解。但5月23日,法院却又下达通知书要求两户人家于月底前自行搬迁,否则即行强拆…… 5月25日,张律师对本案案情进一步认真梳理后,将本次拆迁行为的诸多违法之处——拆迁许可证不合法、拆迁行政裁决不合法、拆迁房屋评估不合法等一一列明,同时将被拆迁户请求中止强拆、唯一的要求就是拆迁后能保持现有经营、生活水平不变的愿望真切提出,形成书面材料《关于“全椒县城东三角花园改造三期工程”拆迁问题的紧急情况反映》,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全椒县人民法院、全椒县人民政府、滁州市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分别反映了情况。 因为全椒县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下达书面裁定,5月27日,张律师又直接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拆迁许可证,同时将上述《紧急情况反映》一并附上。
【庭外和解】 因为本案反响较大,给相关部门带来很大压力。经过反复做工作,案件终于出现转机,X先生在2011年6月初、K女士在6月中旬分别和拆迁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先后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随后两户搬出房屋交由拆迁部门拆除。
【办案后记】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拆迁纠纷案例。从2010年5月4日到2011年5月9日,在历时一年多的拆迁过程中,两户人家早已心力交瘁、疲惫不堪,收到法院强拆裁定后更是心急如焚、几近绝望,找到张律师后,他们才如释重负。 因为行政裁决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已进入司法强拆程序,可以说木已成舟,强拆几成定局——办理本案的难度可想而知!张律师没有气馁,而是另辟蹊径,经过审查,张律师发现本次拆迁行为有诸多违法之处,于是果断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拆迁许可证;同时将拆迁过程中的诸多违法之处一一列明,形成书面材料分别向全椒县法院、全椒县政府、滁州市政府、安徽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反映。——通过一系列卓有成效地工作阻止了强拆,最终促成拆迁部门和被拆迁人达成了补偿协议,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时间紧、难度大,对办案律师的要求很高——如果没有扎实深厚的专业技能,没有驾轻就熟的办案技巧,没有知难而上的胆略勇气,本案的结果很可能就是另外的结局…… 通过本案,张律师亦提醒广大朋友,一定要正视自己的权利,千万不要漠视和忽略有关的诉讼权益,因为有些时效,一旦错过就无法挽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