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逃债赠出房产 债权人有权主张撤销 |
作者: 来源: 网络 浏览次数: 2727 发表时间: 201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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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给他人25万元后却要不回来,打官司胜诉却发现债务人已与妻子离婚,并将名下房产无偿赠与离异妻子之女,导致法院执行不能。债权人再次将债务人及受赠方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对方为逃避债务签订的赠与合同。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债务人王先生的赠与合同,房产恢复到其名下。 打赢官司却要不到钱 陶女士在南京一家公司工作,2007年6月,她经朋友介绍结识了在省级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工作的王先生。不久,王先生以朋友阿莉急需用钱为由向陶女士借款,考虑到王先生有可靠的身份和收入来源,陶女士借给王先生10万元。之后,王先生又向陶女士借了15万元。 每次借钱王先生都把借款用途,借款期限、约定利息及不能按时还款的罚息等,写得清清楚楚,只是借款到期后,总是找借口向后推。2009年6月,陶女士向王先生发出了三份内容基本相同的书面催款通知,希望其能尽快还钱,可王先生表示仍不具备偿还能力。2009年底,王先生办理了退休手续。陶女士这下更等不起了。 今年3月,陶女士一纸诉状将王先生告上法院,要求王先生及其妻张女士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高额利息。案件审理中,王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判决王先生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借款到期日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张女士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生效。然而让陶女士失望的是,王先生在判决生效后并未主动履行判决结果。今年7月,陶女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查明王先生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只得暂时中止执行。得到法院的这一反馈后,陶女士觉得不可思议,王先生不光有退休金,房产也不止一处,怎会无财产可供执行呢?她决定弄个水落石出。 债权人起诉撤销赠与合同 原来王先生借陶女士的25万元,据称都给了朋友阿莉用做经商,但阿莉由于经营不善血本无归。2008年11月,面对陶女士三天两头追讨债务,王先生想出了金蝉脱壳这一招,他和第二任妻子张女士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将四维新村房屋无偿赠与张女士的女儿阿娟。 此前,经法院执行法官查实,王先生还有另外两处房产。一处房产在与第一任妻子离婚时,约定由前妻居住,现在不能执行;另一处则是非产权公房,也不能够执行。因此,王先生将四维新村房产无偿赠与阿娟后,他名下就没有财产可供法院执行了,这就导致陶女士打赢官司法院却执行不能。 陶女士查明上述情况后,认为王先生无偿赠与房产的行为发生在自己多次催要借款之后,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逃避债务。今年8月,陶女士以王先生、张女士、阿娟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之间关于四维新村房屋的赠与合同,并将房屋恢复到王先生名下。 符合法定条件诉求获支持 由于被告王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后仍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致法庭调解无法进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如果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保全其债权。本案中,原告要求撤销被告方就四维新村房屋所签订的赠与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条件,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判决撤销被告王先生于2009年2月将四维新村住房无偿赠与被告阿娟的赠与合同,该房屋产权恢复至被告王先生名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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