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程序及补偿(依据《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已废止) |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3819 发表时间: 2011-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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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是指为了实施城市规划、旧城区改造,运用国家强制力,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对原房屋权利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出租人、承租人、转租人等)给予补偿、安置的活动。房屋拆迁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拆迁程序 依据国务院2001年11月1日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废止)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的流程为: (一)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房屋的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发布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将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三)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施拆迁: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① 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即行政强拆,已废止),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即司法强拆)。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公证。 ② 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2、拆迁补偿 拆迁住宅房屋补偿。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方式。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人还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补偿。拆迁已领取营业执照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该补偿包括房屋补偿、停产停业补偿以及设备搬迁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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