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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条件问题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5572  发表时间: 2011-4-19

  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的,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买受人接受房屋后要求出卖人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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