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贷款与房地产按揭的区别 |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4554 发表时间: 2011-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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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买卖实践中,“银行按揭”成为发展商推出楼盘销售吸引客户的一个主要“法宝”。然而,我国法律目前尚未对“按揭”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按揭与抵押贷款是有区别的:
按揭售楼是一种由三方当事人参加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按揭人(购房人)、售楼者(发展商)、按揭权人(一般指银行)之间的关系。由购房人先与售楼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预付部分购楼款;然后,购房人凭该合同与按揭权人签订按揭合同,由按揭银行付清余下购楼款给发展商,而由购房人演变而成的按揭人必须保证定期在按揭银行付款,直到本利之和相等于银行代付购楼款时,按揭关系结束。在按揭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名义上是属于按揭权人的。
房地产抵押贷款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房地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并不转移财产占有。这里所称“房地产”,可以是现成的、已确定了所有权的房地产;也可以是尚未竣工的、预售的商品房。《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指出:“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用房地产作为抵押来贷款,可以形成三方关系,也可以只是双方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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