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事项告知 |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6344 发表时间: 2011-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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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类:
1、通过咨询,选择、确定律师; 2、协商确定律师收费; 3、与律所签署《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并出具《授权委托书》(由律所提供文本); 4、向律师如实介绍案情,提供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据资料(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律师整理证据材料,必要时调查取证; 6、律师研究案情,策划方案,必要时发律师函; 7、律师制作法律文书(起诉状、答辩状等),由您审阅、认可后签字; 8、律师提交法律文书,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注: 1、有关证据(或可能与案情相关的任何证据)务请先交由律师审查后再提交法庭,如房产证、土地证、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所有证据; 2、法院开庭当日,务请将身份证件及所有证据原件带至法庭备查,如有证人,务请告知证人携带身份证件出庭作证。
二、顾问类:(适用于公司、企业)
1、与律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由律师按合同约定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2、定期与顾问单位负责人会晤,为顾问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和方案; 3、每月与顾问单位电话联系,全面了解顾问单位现状,以便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服务; 4、顾问单位亦可随时与律师联系,进行法律咨询、信息反馈等; 5、工作计划外,双方可通过面谈、电话、传真、邮件、QQ、MSN等方式及时沟通、解决临突问题; 6、如顾问单位有特别要求,双方可协商确定未尽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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