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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14年前生子撕裂子宫“性福”受影响起诉医院获赔2010-6-15
作者: 梅建明  来源: 扬子晚报  浏览次数: 3074  发表时间: 2011-3-17

14年前生子撕裂子宫
“性福”受影响起诉医院获赔

   【扬子晚报2010年6月15日报道】14年前的1996年7月份,刘女士在南京一家医院产下一子。但在产子的过程中,子宫被撕裂。在随后的14年里,刘女士夫妇的夫妻生活一直不协调。后来刘女士才知道这和14年前生子时的子宫撕裂有关。本月初,刘女士以生产时医院处理不当导致其子宫撕裂并影响夫妻生活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昨天上午,记者得知,刘女士维权最终获赔4000元。

  14年前,刘女士在南京一家医院生产,但生产时,曾出现过出血症状,刘女士以为这是正常情况,也没有在意,但后来得知是子宫被撕裂了。更让刘女士难以启齿的是,从此后她和丈夫的夫妻生活大不如以前美满。但他们夫妇也找不到原因,一直就这么熬着,一次刘女士到医院看病,一位医生告诉她,子宫受损可能影响到夫妻生活的质量,于是决定起诉医院。但考虑到此事已经过了14年,法院还会受理吗?于是咨询律师,律师认为,因为刘女士自身认知能力的限制,再加之这件事情难以启齿,因此,10多年时间里,并不知道夫妻生活受到影响的根源在于是受子宫撕裂的影响。在经过多次求诊后,在医生的检查中,认为可能当时子宫撕裂后,医院并没有作出合适的处理,导致出现这种后遗症。

  随后,刘女士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一直就诊,但没有好转。为此,她才意识到其病因在于当年的“子宫撕裂”。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本案因为证据得当,并没有超过诉讼时限,而且刘女士就医时受到了侵害,以致后来遭受了一系列的影响。在法院的调解下,最终医院答应就此赔偿刘女士4000元钱。

  代理该案的江苏环太律师事务所的张太中律师告诉记者,该案虽然是过了14年,他们搜集到证明没有超过诉讼时限的证据,并证明所受的损害与医院间存在着跟诉讼相关的医疗关系。为此,张律师提醒读者,无论是在何种消费过程中,或者合同关系里,一定要在一定时限里有效地保留证据,其次要及时行使权利,以免在维权时遭遇不必要的麻烦。  (梅建明)

链接:《扬子晚报》第A37版 http://epaper.yangtse.com/yzwb/2010-06/15/content_147142.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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