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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3850  发表时间: 2011-3-8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物权法》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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