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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未签购房合同 房款应当返还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5890  发表时间: 2023-9-11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4日,原告来到被告开发的句容市泰禾金尊府楼盘,意向选购了一房,先后支付5万元定金、房款412514元(计462514元);12月29日,原告来到被告处准备正式签约,被告拿出打印好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对诸多条款持有异议,但被告要求只能签字、不能更改,双方协商不成,未能签约。后经交涉,被告退款6万元,余款402514元原告多番催要无果。
    【律师代理】
    原告委托张太中律师代理本案。2022年12月,张律师代原告将本案诉至法院。2023年4月26日,本案开庭审理,张律师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节略):一、被告应返还原告购房款402514元。1.关于402514元的构成问题。2.被告无合法依据占有款项应予返还。二、被告应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使用费即利息。三、后退一步,假设被告辩称所退6万元为购房款,不包括5万元定金,则该5万元定金仍应返还。
    【法院裁判】
    2023年6月16日,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1183民初2602号民事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402514元并支付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全部支持了原告诉求。
    【办案后记】
    当前商品房买卖市场较为低迷,烂尾楼现象层出不穷,涉案楼盘即面临类似困境。本案原告因故未签正式买卖合同,幸运地避开了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不确定风险,法院最终全部支持了张律师代原告所提的诉讼请求,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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