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男子抢劫60万借条被判刑七年半2021-8-22 |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7294 发表时间: 2021-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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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抢劫60万借条被判刑七年半 借条算不算财物?抢走借条是不是就属于抢劫?请看律师的解答
【扬子晚报2021年8月22日B7版】近日,山东省平度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例引起广泛关注。当地人吕某欠姐姐60万元,被姐姐告上法庭,在其姐姐的律师拿着借条等证据出庭途中,被吕某的同学刘某拳击脸部后,将借条等证据抢走烧毁。经法院两审判决后,刘某因犯抢劫罪由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该案之所以引起关注,关键的焦点在于,抢劫的标的物是纸质借条而非有价财物。为此,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了律师,对此进行了解读。(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梅建明) 案由:弟弟欠姐姐60万,有人开庭前抢走并焚毁借条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梳理该案件发现,该案因经过两审判决,跨度时间较长。据介绍,早在2012年至2013年,弟弟吕某先后向姐姐吕某某借款62万元。2014年,吕某将2万元本金及利息结清之后,向姐姐吕某某开具了60万元的借条,并承诺每年给吕某某9万元的利息。但在2015年5月第一次支付利息之后,吕某就再也没给过姐姐任何本金及利息,因此姐姐吕某某将弟弟告上了法庭。 姐弟的借款纠纷案原定于2019年5月23日进行第二次庭审。当天早上,姐姐吕某某的代理律师孙先生将借条原件等证据及诉讼材料装进一个档案袋,从自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走向法院的审判庭。当孙律师走到审判庭西侧的一个胡同时,被一名经过伪装的男子袭击,左脸被打了一拳,眼镜被打掉后,手里的档案袋被该男子抢走。 后经公安机关追查,事发时,弟弟吕某的司机王某开车停在事发地不远处,而抢走孙律师档案袋的男子,就是吕某的同学刘某。不久后,刘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12月9日,平度市公安局以涉嫌抢劫罪为由,将王某拘留,羁押于青岛市过渡性看守所。次日,王某签下认罪书。 两审:抢走借条涉嫌抢劫罪先被判十年,后改判七年六个月 不过,扬子晚报从公开的报道未发现公安机关对吕某是否指使刘某实施抢劫借条一事的定性,而欠款人吕某称,刘某如此做,就是为了帮他“出气、争个面子,以后有事可以找他帮忙。” 据相关媒体报道,在事发前一天,吕某就让刘某在胡同里抢律师的档案袋,抢完之后往北跑,“听起来像之前去现场看过路线”。吕某的司机王某称,事发当日,他将车停在胡同里。“吕某让我在车里看着,看见孙律师出来后就和刘某说,打完电话不到1分钟,就看见刘某一边往北跑一边撕纸。” 因嫌疑人刘某家有妻儿,还需要还房贷。而在刘某被公安机关关押期间,家里收入锐减。作为当事人的吕某,曾先后多次打款给刘某的家人。据介绍,几千上万的,吕某曾转账给刘某妻子。 2019年12月17日,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认为刘某以暴力方法抢劫被害人的收据原件,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不得假释。但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20年5月28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刑事裁定书,指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某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法规,作出“撤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原刑事判决,并发回法院重新审判”的裁定。 2021年6月8日,平度市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新的判决结果为,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律师:是否为欠款唯一凭证、债权人无借条举证是否艰难?很重要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了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张太中律师,他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抢劫罪”的定性,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张律师称,此案中涉及到60万元的借条原件,到底属不属于财物,这是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定性的一个重要标准。很显然,从目前的判决来看,法院认定该借条是60万钱款的直接证明,借条就几乎相当于等价物,如果灭失极有可能造成欠款无法讨要的直接后果,并据此作出该判决,认定刘某犯抢劫罪。 张律师告诉记者,如果借条缺乏其他证据佐证,属于唯一凭据的话,那它不仅仅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它还是财物的直接体现;借条的灭失直接导致被害人因无法提供证据而丧失通过法律救济手段讨回债务的机会,也意味着债权人丧失财产。从这个角度来看,以暴力方式抢夺借条判定为抢劫财物,构成抢劫罪是有它的理由的。 此外,张律师还称,如果还有其他途径能清楚地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且不需要耗费债权人过多精力,举证过程能轻易证明欠款事实,法律上能清晰认可,那么,借条的实际意义已打了折扣。那么,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充分考量这一因素,相对会从轻处罚。 链接:扬子晚报 http://epaper.yzwb.net/pc/layout/202108/22/node_B07.html#content_962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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