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履责】街道履责不到位 二审指令继续审 |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1993 发表时间: 2021-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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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2月4日,江苏省政府作出苏政地[2017]64号《关于南京市江南灰渣填埋场一期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将原告承包土地征收为国有,支付给XX社区的土地补偿费为1327.182万元,但是XX村委会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召集村民会议,以致上述土地补偿费未能发放给相关被征地村民。2019年10月1日,原告向被告XX街道寄送《责令召开村民会议申请书》,请求被告责令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上述征地批复所涉及的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但无果。 【律师代理】 原告委托张太中律师代理本案。2019年12月,张律师代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一审法院在开过质证庭后,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苏0192行初116号行政裁定,以诉求“不属于被告权限范围”为由,驳回起诉。 张律师代为提起上诉,理由如下(节略):一、被上诉人具有责令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的法定职责;二、本案村民委员会未依法履行召集村民会议的法定义务;三、被上诉人未依法“责令改正”,构成不作为。 【二审裁判】 2021年1月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1行终791号行政裁定:一、撤销一审法院(2020)苏0192行初116号行政裁定;二、指令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办案后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该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一原审法院未查明街道办是否履行责令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的法定职责,却以制定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内的事项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显然不当,二审依法撤销一审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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