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2275 发表时间: 2020-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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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5〕1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以下简称“省政府93号令”),切实做好我市现行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与省政府93号令的有机衔接,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衔接落实省政府93号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机制 我市现行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机制体现了征地“同地同价”原则,符合省政府93号令关于征地补偿有关精神。本着积极衔接、稳妥实施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继续执行由征地区片价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两项构成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机制。 二、调整区片价补偿标准及分配方式 对《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10〕264号)规定的征地区片范围不做调整,提高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调整后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见附件。 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用于列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用,剩余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调剂金管理和使用。具体分配如下: (一)按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缴费标准的一定比例(具体另行确定),根据被征地农民数量,在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中列支相应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二)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根据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在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中列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用。如无待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员,则所对应的被征收集体土地继续按照原有标准列支补偿费用。 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须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结合发展实际,依法依规提出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分配使用方案,方案须确保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所包含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以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且须经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应当在区片价中列支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用的不足部分,可以从征地补偿调剂金中列支,确保足额支付到位。 三、调整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 对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5号)中规定的未满16周岁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进行调整,由原来的1.0万元/人提高至省政府规定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 四、调整纳入社会保障人员名单确认方式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区政府确定;经区政府确认后的名单报送市国土局,市国土局审核后,市人社局为其办理社会保障手续。 五、逐步提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 根据《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12〕2号、苏财社〔2012〕245号)规定,按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0%的比例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细则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其他事项 对主城区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范围内的征地项目,凡在2013年12月1日之前市政府已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继续按原规定实施;对2013年12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市政府已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征地主体单位按照本通知标准补足区片价补偿费用;对本通知印发之日后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要参照本通知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各区实际,研究制定相应实施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附件:南京市征地区片范围及区片价补偿标准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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