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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强拆】[徐州之一] 居委会强拆房屋 街道办承担责任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1843  发表时间: 2019-12-18

【案情简介】
    原告原有自建房屋位于徐州市泉山区XX街道XX村。2013年泉山区对XX棚户区改造(雨润)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原告房屋属于征收范围,因补偿问题双方未达成协议。2017年4月18日,居委会出面将原告房屋强拆。原告多番寻求解决无果。
【律师代理】
    2017年10月13日,原告委托张太中律师代理本案。经过前期艰苦细致地收集证据,2018年4月16日(一年起诉期限的倒数第2日),张律师将征收办、街道办、居委会作为共同被告,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原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2018年8月10日,本案开庭审理,张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节略):一、关于本案基本事实;二、关于被告主体问题;三、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四、涉案强拆行为违法;五、对被告答辩状上其他理由的反驳。2018年10月15日,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8)苏8601行初432号行政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张律师代原告向徐州中院提起上诉,理由如下(节略):一、关于案件事实:一审裁定遗漏认定涉案房屋征收等关键事实;二、关于被告主体:本案一审行政诉讼被告主体适格;三、关于强拆真正主体:居委会是受托出面强拆。
【二审裁判】
    徐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即使居委会单独实施了拆除行为,也应视为街道办委托实施,街道办为适格被告。2019年11月28日,徐州中院作出(2018)苏03行终615号行政裁定:一、撤销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018)苏8601行初432号行政裁定;二、指令徐州铁路运输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办案后记】
    从当前征收的实际情况来看,村(居)委会受政府委托出面强拆较为普遍,一旦事发,皆由村(居)委会辩称属于民事行为而开脱政府责任。本案历经两审,时间长达一年半有余,两级法院作了大量调解工作,遗憾的是调而无果。最终徐州中院依法裁判,认定街道办为强拆主体,为本案后续的行政赔偿找到了“买单人”。

【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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