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履责】区政府不督促村务公开 村民诉至法院确认违法 |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1850 发表时间: 2019-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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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系南京市江宁区XX街道XX社区村民。江苏省政府于2015年、2016年、2017年分别作出苏政地[2014]877号、苏政地[2016]640号、苏政地[2017]64号征地批复,相应支付给XX社区的土地补偿款为131.7305万元、129.1752万元和1327.1820万元,但是XX社区村委会没有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村务公开。2019年1月,原告向XX区政府寄送《村务公开违法查处申请书》,请求责令村委会依法公布上述征地补偿费的发放、使用、分配方案及其实施情况,但无果。 【律师代理】 原告委托张太中律师代理本案。2019年3月,张律师代原告向南京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村务公开违法查处申请书》举报的村务公开违法事项依法进行查处。2019年6月4日,本案开庭审理,张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节略): 一、被告具有查处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 二、被告未依法依规履行法定职责 三、请求法庭确认被告未依法依规履责的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 2019年9月1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1行初178号行政判决,确认XX区人民政府超过法定期限对原告提交的《村务公开违法查处申请书》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 【办案后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由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已经将调查情况告知原告,再行判令被告履行查处职责已无意义和必要,故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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