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凤阳之一] 国土局责令交地 相对人起诉撤销 |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1805 发表时间: 2019-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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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三原告系凤阳县XX镇XX村村民。2018年12月,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作出《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称原告位于XX镇XX村宅基地已经安徽省政府皖政地[2012]168号批准征收,责令原告将被征收的XX平方米土地交出,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属物一并交拆迁机构统一拆除。后原告房屋被强制拆除。 【律师代理】 2019年4月11日,三原告委托张太中律师代理本案。4月23日,张律师代三原告分别向凤阳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立案以后,张律师与承办法官进行了多次沟通。张律师认为,原告宅基地未经合法征收,即使在皖政地[2012]168号征地范围内,因两年内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批准文件自动失效,被告作出交地决定无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被告意识到问题所在,出于多方面考虑,于2019年6月26日自行撤销了上述决定书。 【法院裁判】 因诉求已解决,原告遂申请撤诉。2019年7月8日,凤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1126行初19、20、21号行政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办案后记】 《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被撤销,意味着强拆房屋失去合法性基础,为后续确认强拆违法、请求国家赔偿扫清了法律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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