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1月23日,南京市六合区某街道、村委会、34户村民分别作为甲、乙、丙三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涉案72.6亩土地虽未实际征收,可以按目前无农业人员的集体土地征地标准给予补偿,丙方得补偿款160万元;丙方收到甲方所分配的土地补偿款后,视为甲、丙双方多年来的土地权属纠纷得到妥善解决;等等。后村民认为《协议书》系变造无效,与街道、村委会多番交涉无果。
【律师代理】 33户村民委托张太中律师代理本案。2015年12月25日,张律师代为将本案诉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年2月2日,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被告当庭出示《协议书》原件,张律师在和村民代表交换意见后,当即申请进行司法鉴定。2016年9月鉴定结论出来,本案恢复审理。张律师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节略): 一、涉案72.6亩土地权属应归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六合区人民政府[六政发(2007)75号]土地确权处理决定已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宁行初字第18号]生效判决撤销,涉案72.6亩土地权属应恢复至初始状态,仍属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原告作为村民小组成员,依法享有该土地合法权益。 二、诉争《协议书》违反土地管理法。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当属无效。 三、诉争《协议书》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 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当属无效。 四、诉争《协议书》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亦属无效。
【法院判决】 2016年12月26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116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村民小组与街道、村委会于2014年1月23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办案后记】 本案是一起征地补偿纠纷。根据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诉争协议书属行政协议,应提起行政诉讼,但因协议书发生于2015年5月1日前,法院认为不属行政案件,所以张律师才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中,有证据证明真实签字的只有24户(协议书上共有34户签名,经法庭调查有5人、经笔迹鉴定也有5人共10人为假冒签名,故有效签名为24户),而原告所在的村民小组,有户口本的户数是49户,达到召开村民小组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法定户数为(49*2/3=)32.7户,因实际到会户数少于法定户数,因此本次村民小组会议无效,到会村民所作决定(即诉争协议书)亦无效。 |